《信访条例》小百科·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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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信访指向对象

《信访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小百科:本条是关于信访事项应当符合的条件和信访人应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纠纷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的“职务行为”,指的是履行本机关或者单位职责、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或者代表本机关或者单位,以机关、单位名义履行职责所做出的行为,而非以个人名义所做出的行为。

本条第1款第2项中的“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具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行政机关,主要指一些事业单位。这类组织的特点是:第一,它们不同于行政机关,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地位,只有在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职责时,才享有国家行政机关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非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时,只是一般的民事主体。第二,它们行使的职能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某种具体领域或某种具体事项。第三,授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具体法律、法规,二部署行政组织法,且授权通常是有期限的,授权行政事务完成,相应授权即告结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单位,属于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即中国气象局,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也属于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是事业单位,属于行政法规授权的管理组织,等等。

第1款第3项中的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某种公共服务活动的非国家机关组织,这类组织的特征如下:一是从事公共服务活动;二是具有相应的独立性,不包括在行政机关的层级系列之中;三是拥有独立的财产,在财政上有独立的预算;四是由国家委托或授权,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某些公共服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主要有自来水公司、煤气天然气公司、电力公司、热力公司、邮政局等;二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是指报社、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科研院所等。

委派是指被委托或派出,应有任命状或任命文件等法律手续,形式要件必须具备。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人员对被委托的单位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有监督管理职责。第一,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主要是指中国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中国经济管理协会等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负责人或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人员。第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是指除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如国有控股企业中由国务院国资委任命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会组成人员,如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事业单位中的由监察部门派出的监察人员等。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同时,授权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同时,授权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自治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工作主要有:(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8)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信访提出对象

《信访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小百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主要有:第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或者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各地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二,涉及法律解释的信访事项,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第三,涉及地方性法规解释的信访事项,应当向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第四,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的建议;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建议。第五,涉及人民代表选举、罢免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第六,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第七,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人民的建议、意见或检举、控告。

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主要有:第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报案、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第三,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审批监督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一程序不属信访范畴。第四,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事项。

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主要有:第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报案、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第三,对人民检察院生效决定不服的申诉;第四,对人民检察院审批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第五,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申诉;第六,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第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第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事项。

信访的提出

《信访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小百科:本条是关于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的规定。所谓走访,是指信访人直接到有关机关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而不是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此处应予注意的是,“机关”是国家机关的概念,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各级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

转载自《信访条例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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