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和國家監委:普通醫務人員是監督主體,不是監察對象

中紀委和國家監委:普通醫務人員是監督主體,不是監察對象

近日,中央紀委和國家監委主管的《中國紀檢監察》雜誌,權威發文說“全覆蓋”不是“啥都管”,對這事無鉅細,連普通醫生都不放過的過左監察行為,表示強烈反對和批評!

中紀委和國家監委:普通醫務人員是監督主體,不是監察對象

文章高屋建瓴又一針見血毫不含糊的尖銳指出,我國監察法在制度設計之初,就明確規定監察全覆蓋的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而不是所有公職人員,更不是普通群眾。

原因很簡單,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監督的眼睛,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

雖然監察法對監察對象範圍設置了兜底條款,但是不能無限制地把不應該屬於監察對象的人員也納入監察範圍。必須從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初心出發,聚焦行使公權力這個根本,科學、正確地界定監察對象範圍。

但是,監察實踐中,一些地方紀檢監察機關卻荒唐的將普通醫生也列為監察對象,甚至連普通群眾也要管的做法,就完全偏離了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職責,也使“全覆蓋”失去了本身應有的震懾效應。

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條規定,醫生的職責是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這說明醫生是醫學技術人員,而不是行使公權人員。

所謂公權力,是指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和職責範圍內的支配力量,也就是所謂的職權。公權來於法律的授權,法無規定不可為,而醫生對於病人,從始至終沒有任何強制力和支配權。

醫生只有權利,沒有權力。這一字之差,卻天壤之別。

醫生在執業過程中的權利來源於患者本人或者患者家屬的知情同意權。這不符合權力的含義和基本特徵。權力是單向的、自上而下的,雙邊關係具有不平等特徵。在行使權力過程中是無需被執行人同意的,是具有強制性和不可抗拒性的。試問,警察採取行政拘留還需徵得違法者同意嗎?法院判決還要被告人贊同嗎?

因此,公立醫院的普通醫生,不具備權力特徵,所以,絕不應該被列為監察對象,其違規違紀,最多隻能有醫院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依紀依規,給予相對應和相適應的懲戒。

但願,紀委監察部門高懸於普通醫生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能夠予以解除,再也不會發生普通醫務人員辦個“滿月宴”和婚宴,就被紀委立案查處的近乎荒唐的事情發生。也但願醫務人員抽空看下手機,就被紀委調查除名的荒誕事情永遠的成為一個歷史笑話。

普通醫務人員應該是監督的主體,而絕不應該是被監察的對象。本末不可倒置,否則人人自危,再力挽狂瀾,也喚不回春風十里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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