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里仁第四》16: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论语.里仁第四》16: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原文:

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试译:

先生说:君子常从“是否应该”的角度出发,而普通人的角度往往是“是否有利”。

敬亭山言

义利之争,绵延千年,说到底,根本原因在于看两者时的角度不同,而非目的不同。大凡目的不同的争论,其实很容易就偃旗息鼓,而角度不同,相当于不在一个频道,鸡同鸭讲,自然总也得不出个明确结果。

儒家讲仁义礼智信,其中,仁是目的,义是为了实现目的而应有的行为,礼是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至于智和信,前者代表了一个人对仁义礼的判断和认识程度,后者代表一个人对仁义礼的信奉程度。可见,五者之间是有着明显层次区分,而非乍一看那样是并列关系。

作为目的意义上的仁,追求的是一种和谐。一个人独处,就追求内心的和谐,与人相处,就考虑关系上的和谐,所有的人际之间,家国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凡是利于保证和谐关系的,就是“仁”,反之,就是“不仁”。

可见,所谓的“仁”,实质上仍是基于功利的判断,只不过,这里的功利,出于公心而非私心,基于整体而非部分,着眼长久而非当下,但,公心与私心,整体与部分,长久与当下,中间并没有画着一根泾渭分明的线,很多情况下实在难以作出非此即彼的判断来!

何况,一种公心的价值往往在其能满足更多私心,而整体中总会包含着部分,再长远的考虑也越不过未来的某个当下,所以义利本是一体,两者仅有程度上的差异,而无本质上的不同!

所以在我看来,对于义利关系的争论,在结论上并无太大价值,争论过程中的思考,反倒更具意义。

比如,义和利之间的边界是什么?划分这个边界的标准和尺度是什么?两者边界范围内的区域有无重合?如有,对重合的区域又该如何定义?……由此延伸,会引申出一系列伦理学方面的问题。

但从哲学层面,仁,究竟是什么?是否可以定义为人的本质?缺了它,人就不成其为人?如果能从这个层面,来追问和探询人类存在的意义、个体的价值、生命背后的目的……我们就不会仅仅出于立场的不同去争论义利之间的关系和区别,就不会轻易地对不同的价值观表示诧异和道德评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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