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父母分開戶口,以後能繼承父母的宅基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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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於居住建房,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屬於農用的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即,宅基地所有權歸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農民朋友擁有的是使用權。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只有在本村村民內部流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不得抵押。使用權不等於所有權,那麼,村裡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法律如何規定的?今天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就此問題解答。

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從物權法規定之中,我們不難看出,宅基地作為使用權,而建造房屋為所有權,依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中就包括公民的房屋。那麼,使用權與所有權、宅基地與房屋就此出現了衝突,宅基地與房屋是不可剝離的,依據繼承法房屋可以繼承,房屋與宅基地又不可剝離。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即一戶一宅,說明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並非以個人為單位享有使用權。那麼,說明同屬一戶,在法律上宅基地繼承是受法律保護的,是可以繼承的。那麼,屬於非本村村民農業戶口是否還擁有繼承使用權呢?

依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嚴格規範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因此,個人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在其死亡時遺留下來作為遺產可以繼承的。房屋繼承後,宅基地作為使用權也一併繼承,並且已經農轉非的非本村村民一樣享受繼承權。假如房屋滅失掉,宅基地使用權隨著滅失,本村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關於和父母戶口分開後是否可以繼承父母宅基地這個問題,可以明確地回答您,不管和不和父母戶口分開,宅基地都是不可以繼承的。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有相關規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 公民的收入;

2.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發生繼承的財產有一個前提,即該財產是被繼承人合法所有的。但是在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有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從這條可以看出,村民對宅基地只用使用權,宅基地的所有權是歸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的。

因此,村民對宅基地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因此,宅基地不能作為村民的私人合法財產發生繼承。

您問的這個問題,可以說是不管您和您父母的戶口是否分開,宅基地都不能繼承,可以繼承的只能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因為您父母對宅基地上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因此,您可以對對該房屋進行繼承。

但是,現在相關政策出臺,宅基地可以確權,因繼承取得的房屋,房屋下的宅基地可以進行確權登記。這一點說明,雖然宅基地不能通過繼承取得,但是可以對繼承取得房屋下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過戶,並依法享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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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師事務所


我是“陽光指間散落”,國土資源管理領域專業人士,歡迎各位條友關注諮詢交流!


可以肯定地說,無論子女的戶口與父母分不分開、父母去世與否,都不能直接繼承父母的宅基地。

根據《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也就是說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是村集體的財產,其權利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作為代表行使,而農村戶口的居民只能擁有宅基地使用權。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等合法財產。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宅基地等土地由於不屬於個人所有資產,因此沒有列入可以繼承的資產之列,而公民的房屋因屬於個人資產,所以依照法定繼承原則,無論戶口與父母分開與否,都可以繼承。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因依法繼承、分家析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等導致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可提交材料。《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規定,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在不動產權屬證書附記欄記載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由上述規定可知,農村居民可以繼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並依法辦理確權登記發證。

綜上所述,無論戶口與父母分不分開,農村居民都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在父母去世後,可以通過繼承房屋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這種繼承的房屋,一般不可以翻建、改建和擴建,當房屋坍塌後,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收回宅基地使用權,重新按照村建設規劃安排使用。

在農村,繼承宅基地是一種常見的認識,這是有悖於法律規定的錯誤認識,希望大家能正確對待,在工作生活中依法行事、依法辦事。


陽光指間散落


但是這個問題我也不懂。

但是以前有一些問題上不是提過嗎?

和老人分居住,或者說各在一邊的,沒有盡到贍養老人的責任。也就是說,不管老人有什麼事,或者說傷風感冒。意思是說,老子的死活你不管,他們所有的事你都沒有管過他們的。然後他們雙老人離去以後。你有想要他們的財產,這個怕是有點不對了。要是老人在生之前,他她們安前馬後,什麼你都幫助他們,那這樣的話,那就不一樣了。要是你實在是沒辦法,善良的人。但是再忙,你偶爾的去看一下老人們,這樣一來他她們也會體諒你的,人應該要做到問心無愧,對老人。這才是笑,不說見義勇為嘛,他始終是你的老人,你是他們生下來的。所以應該贍養他們,只要工作允許的情況下。要是有特殊事情,工作不能走開!那就沒話說了,我就說到這裡


我希望明天會更美好的


謝謝邀請!與父母分開戶口,以後能否繼承父母的宅基地,這個是有條件的,如果父母去世,房子沒倒塌,房子壞了,修繕一下,是可以繼續住的, 所以,只要房子還能住,就可以做為自己的財產繼承了,如果戶口在外,但是宅基地無法繼承,沒有推倒重建的權利,宅基地的所有權屬集體,要有本集體成員的身份才可以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不是遺產不能繼承。可以通過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來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但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是通過房屋繼承而獲得,而不是繼承宅基地!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具體政策諮詢當地村委會或者土地部門。


今夜星光燦爛


很高興為您解答!

歡迎關注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宅基地的所有權屬集體,要有本集體成員的身份才可以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算作遺產所以不能繼承。可以通過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來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而不是繼承宅基地。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與父母分開戶口,還能繼承父母的宅基地嗎?

宅基地屬於農村村集體財產,不屬於遺產,所以不能繼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合法繼承。



無論確權前還是確權後都是不能繼承的,但是,農村的現狀是宅基地管理處於“盲區”,真是出現父母老去宅基地也很少被收回,且家裡有的人口眾多也都相應的繼續“佔據”使用。

基於此問題,也根據相關土地及宅基地管理辦法,是不允許繼承的。但現實是無人管理問津,也算是變相的繼承了宅基地。

我是豫見新農人,以上就是我的觀點淺談,若有不妥還請批評指正


豫見新農人


感謝邀請;只要你戶口還是屬於你爸媽同村的話,就可以繼承你父母的宅基地;因為我們國家規定,宅基地是屬於村集體的,外村人只能繼承建築物。宅基地屬於村集體


奮鬥的人才能稱上幸福


按照違憲的《土地管理法》規定,本村的只能一戶一宅,不可能繼承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權,應該將宅基地地上的房子賣給此地本村沒有宅基地的符合條件的人;按照《繼承法》規定,符合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房產,宅基地使用權跟著房子產權轉移,但是無父母的房子,不存在宅基地,這就是宅基地與房子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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