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從來沒有發過工資條,算不算企業違法行爲?

龍在海一方


我縣國資委剛於昨天匯同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監察大隊對全縣的國有企業的人力資源部員工開了一次會。這一次會議的主題的其中一條就是學習《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我有幸受邀參加此次會議。縣勞動監察大隊大隊長王鑫馬同志帶領我們大家一起學習了《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會議上,王鑫馬大隊長逐條逐句將《辦法》解釋給大家聽,其中就談到了關於發放工資條的事,我深有記憶。

企業不發工資條屬於違法侵權行為,員工可以投訴舉報。

對於參加工作的人來說,發工資的日子是每個月最開心的時刻。但是許多企業的職工經常說單位雖然按時發工資,但是不發工資詳單,導致這些企業職工並不知道自己的工資總額的組成是怎樣的。

那麼,這些單位不發工資條或詳單,他們是工作懶惰嗎?根據某企業人力資源部門的負責人說,他們企業實行績效工資,每個人的工資總數不同,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擔心員工之間會互相攀比。所以,這些年來就沒有發過工資條。如果某個員工想了解自己收入的詳細情況,可以到人力資源部找負責人進行查詢。


在昨天的會議上,根據王鑫馬大隊長的解釋,單位不發工資條屬違法行為,員工可以向人社部門進行投訴舉報,一經查實,將對該單位進行經濟處罰。

工資條能顯示單位是否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發放工資,這些都在工資條中得以體現,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工資條,應該是作為勞動仲裁的重要證據。

《勞動法》中也規定,員工對於企業制定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工資的構成,因此企業不提供員工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

我們知道現在的企業發工資一般都有銀行代發,企業以此為由不發工資條卻是行不通的,違法侵權了。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另外,現在工資都由銀行代發,員工可以不再簽字,但單位應該另打工資條給員工本人。


拙燕銜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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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玩手機時能看到別人都在曬自己的工資條,所有的東西在上面都列的清清楚楚的,讓員工很容易的知道自己的工資都是包括哪些或者是在哪一項出現錯誤了,一目瞭然,這時候就聽有的人開始抱怨了,說自己的公司從來都不會給員工發工資條,每月的工資是怎麼組成的都稀裡糊塗的,那麼針對公司不發工資條這一做法是對還是錯,算不算違法呢?

很明顯是違法行為。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時發放和提供工資明細,員工可向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

也就是說我國法律除了對工資有明確的規定和保障以外,對於發放工資時應該提供的工資條也做了明文規定,因為通過工資條可以充份的體現出員工該月的薪資構成是如何的,可以讓勞動者充份的知曉收入明細,同時一旦發生勞動糾紛時,可以證明員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也可以作為該員工在這個公司的收入證明以及其它明細證明,繼而可以當作證據提供給勞動仲裁委員會。還有一方面作用就是能夠監督企業及時發放工資,起到催促和憑證的作用。

有時候我們只會在意工資有沒有按時發或者是發的數額對不對,卻把工資條這回事拋在了腦後,不要小看工資條,有時候它真的可以幫你追回一些利益和權力,有的企業不發工資條可能是考慮到這一點,怕對自己公司造成不利影響,當然了也有的公司就是沒有這種規定而已,不過不管怎麼說不發放工資條是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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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給員工發放工資條,要是上升到違法層面,似乎有些帽子太大了,但這種行為絕對是不合規的,因為在《工資管理條例》中,對於工資條的發放,有著明文的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和簽字,同時這些記錄必須保存備案,以備查閱。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發放工資條,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發工資一般就是兩個原因,一是工資發放部門工作人員怕麻煩,二是公司不想給員工留下什麼工資數據的憑據。

如果是第一種原因,那公司管理就太過於鬆散了,不能怕麻煩就剝奪員工應用的知情權,遇到這種事情要向公司領導反映情況,想信識大體的老闆一定會則令相關部門改善的。

如果是第二種原因,我只能說這個老闆太雞賊,盡耍些小聰明,但實際上這些並不能給自己帶來什麼風險規避,還會導致員工不滿。真正的勞動風險規避,應該是從每個流程細節去考慮,合情合法地進行佈局和控制,靠這些小動手,不但起不到規避勞動風險的目的,還可能給自己惹禍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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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老槍


首先公司不給工資條肯定是錯誤的,《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製作工資發放記錄並保留兩年,對於這種違法行為勞動者當然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但是從題目的描述看公司只是不發放工資條僅僅給員工查閱個人工資明細,這種行為到底違法程度如何值得探討。

其次公司不給工資條不利後果,勞動法規定公司的工資發放記錄應當由領取人簽名,但實踐中很少公司能提供完整簽名的工資發放記錄,只要公司提供的工資條能跟銀行流水記錄對照就可以認定工資條的效力。公司不提供工資條或者提供偽造工資條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這個不利後果可能是支持了勞動者額外加班工資、績效工資、提成工資的要求或按照所在地區社會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的工資標準。


勞動仲裁小助手


怎麼到處都能看到這個問題呢?轉述一下我曾經在脈脈裡的回答:

單位不發工資條的,屬於違法但不犯罪[哈哈]。這一點,只有在發生勞動糾紛時才具有現實意義。司法實踐中,如果涉及工資的爭議,單位無法證明員工工資的,則會支持員工主張的工資數(也會參考相同或類似崗位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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