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長期患病己喪失勞動能力不能繼續到單位上班,本人又不願自動辭職,單位可以辭退嗎?

皖盛機械


職工長期患病,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到單位上班,確實是一種很可憐的事情。這種情況下,很少有人願意自動辭職。單位有權力將這種職工進行解除。

這實際上,是一個病假工資的問題。

病假又叫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其實因此可以看出來,病假是一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超出時限就不叫病假了。

並將有期限,在相應期限內用人單位即使其沒有工作也應當發放工資。工資的標準要按照最低工資的80%標準發放,一般來說,還是包含社保公積金個人承擔部分的。

關於病假的時間,如果本人的工齡在十年以下,在這個單位工作五年以下,病假時間只有三個月,可以在六個月內斷斷續續的休完。

如果工齡是十年以上,根據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五年以下病假六個月,5到10年病假九個月,10到15年病假12個月,15到20年病假18個月,20年以上病假24個月。一般應當在12到30個月之間休完。

如果超出這個時間,用人單位就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當然,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

另外,除了經濟補償金之外,我們還應當再支付一部分醫療補助費,本身我們跟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就是有關係了,這是緣分,法律也承認。對於這種可憐的職工,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助。醫療補助費的標準是六個月;對於得重症的職工加付50%是九個月;對於得絕症的職工加付百分之百,是12個月。

可是有人疑問長期不來上班,本身也是發80%的最低工資標準,待遇很低呀,經濟補償金標準是不是也這麼計算嗎?

不是,經濟補償金的普遍標準是: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均工資,包含了加班費和年終獎。

經濟補償金還有特殊標準,那就是職工得病,客觀情況變化,企業破產裁員等三種情況,勞動者的月均工資低於企業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這就是相應的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暖心人社


如果職工已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參加生產,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

一、先來看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

如果是非因工負傷的,未被認定為工傷的,可以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經過醫療期後,職工仍無法正常工作的,企業是可以辭退的,但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是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如果是在工作中因工作負傷或者是患職業病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待遇,企業不能解除合同

這種情況,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是不能辭退工人的,而且還要按照工傷保險的待遇發放酬勞。

二、企業發展,關鍵靠的是人才,對於這樣的職工應該給予關懷和照顧,能夠增加企業凝聚力,使員工能夠安心工作,沒有後顧之憂。

但是現實中,很多企業為了自身利益,減少公司麻煩,違法的與患病員工解除合同,有時還嚴重的侵害勞動者權益。

對於兩種企業的做法,不知大家有何看法?


管律師


樓主你好,這種情況如果你想讓單位單方面的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麼也是可以的,因為單位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這樣的話你就可以領取失業金的待遇了。

職工長期喪失勞動能力的話,可以做一個醫療鑑定。只要鑑定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話,當然也是可以直接申請提前五年的退休。咱們俗稱病退!

那麼如果說,可以申請提前五年的退休的話。那麼對個人來說也是一種比較好的福利待遇。畢竟還可以領取兩年的失業金待遇,所以說。應當要求所在的單位單方面的,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這樣的話對你來說還是有很大的好處。


社保達人工作在電力


謝謝你的邀請,讓我又帶著問題去學習了《勞動法》。說真的,首先看到你提的問題,讓我第一感覺就是做人要講良心,人家為你工作了也不知道有多長時間,現在病了,不能勞動了,你卻在考慮如何找到合適的理由去辭退他。他今後如何治病呀?他的家人有其他生活來源嗎?但是反過來想,你的也是對的,畢竟你的單位不是慈善機構。可我們每個人都會有生病的時候,員工生病可以向公司休病假,病假休假是法律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容任何用人單位和個人剝奪。《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你可以辭退這位長期生病不能繼續上班的員工。但在待遇上要給予適當的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致於還有其它關於病假中工資如何打折並號稱疾病補助的細則你自己去查看《勞動法》吧!你們當老闆的掌握了《勞動法》就等於掌握了管理員工的法寶,即能利己又能利人。更重要的是能讓員工心服口服。今後你的單位有類似情況發生,你就可以毫不猶豫的利用手中的法寶說話了!





心如蓮花173349538


先說結論:可以辭退(稱為可以解除勞動關係更合適一些)。

根據您的表述(職工因長期患病己喪失勞動能力不能繼續到單位上班),估計是因勞動者個人原因導致的疾病,也就是非工傷原因導致的,在對這名勞動者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的同時,也說一下關於相關問題的相關規定,供您參考。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及原勞動部的覆函等文件精神對這個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職工因長期患病時,企業是需要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的醫療期。醫療期的時間根據勞動者在企業的工作時間(司齡)與勞動者參加工作的年限(工齡)結合確定。

第二,醫療期內有兩個點需要注意的是:一個是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醫療期內另一個是如果在醫療期內,企業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滿,那麼,勞動合同期需進行延期,延期到醫療期滿結束

第三,如果勞動都在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工作的,那麼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根據被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同時,企業還應當支付醫療補助費,這筆費用要一次性給予勞動者且不低於勞動者六個月工資。對於病情較為嚴重的或患絕症的勞動者,企業需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對於勞動者來說,如果經診斷確需休息的,要做到以下三點:一是病情屬實,二是正規醫院開具的相關診斷證明及休息的資料,三是勞動者要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按照企業的規章制度請假。同時,企業也應該准予勞動享受醫療期,這是勞動者的權利。


老王觀職場


以前叫長病假人員!拿著一半的工資!生存,現在如果辭退,叫他如何生存!所以現在的工廠沒有階級兄弟之稱,沒有感情一事,誰還會到工廠幹活!所以現在的領導都是為自己的利益著想!不顧職工的死活!有病就辭退!還有人性嗎!


手機用戶50873537831吳樂平


勞動者因病治療超過法定治療期不能勝任原工作經單位調整工作崗位還是不能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根據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五年以下的病假六個月,5到10年病假九個月,10到15年病假12個月,15到20年病假18個月,20年以上病假24個月。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依法應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工齡給予1個月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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