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這8項人才服務不得收費!一部新法公布,找工作的、招人的都需了解!

破除戶籍、地域、身份等體制機制的弊端,賦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平等的法律地位,對“黑中介”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查處……日前,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國新辦7月17日舉行了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人社部副部長張義珍和司法部社會管理法制司司長杜亞玲介紹《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10月起這8項人才服務不得收費!一部新法公佈,找工作的、招人的都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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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力解決五大問題

“為了進一步推進人力資源市場的發展,亟須制定一部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與管理的行政法規。”張義珍說,《條例》的修訂堅持問題導向,將著力解決人力資源市場領域的五大問題。

首先,解決市場體系的統一性問題。杜亞玲介紹,人力資源市場範圍廣泛,《條例》通過立法的方式確認了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改革的成果,推動建立統一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規範,形成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

其次,解決市場要素的流動性問題。《條例》明確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的機制。

第三,解決市場運行的規範性問題。《條例》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求職招聘過程中的基本權利義務,確定了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基本的行為規範,明確了政府部門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制度的基本遵循,切實維護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四,解決市場主體的公平性問題。根據《條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向求職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

第五,解決市場監管的強制性問題。長期以來,我國人力資源市場還存在“黑中介”、虛假招聘等侵害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條例》對市場主體違反《條例》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明確對“黑中介”、人力資源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查處,為監管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限

不少人在求職的過程中,往往會受困於戶籍、地域、身份等“硬”條件,與用人單位相比,求職者往往處於弱勢。針對這一方面,條例規定,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的機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張義珍說。

此外,用人單位自主招用人員,需要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對“黑中介”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查處

針對廣大求職者深惡痛絕的“黑中介”,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發佈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等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招聘人員或者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不得采取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不得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明確對‘黑中介’、人力資源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要進行查處,為監管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張義珍說。

同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係,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許可事項三合一

《條例》的一個亮點,就是最大限度減少了人力資源服務的行政許可。

《條例》出臺之前,人力資源市場的行政許可事項一共有3項,即設立職業中介機構審批、設立人才中介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審批、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審批。《條例》將上述3項行政許可事項整合為一項,並且進一步把許可範圍縮減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明確對於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的,應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為什麼仍需保留一項行政許可?“人力資源市場是特殊的要素市場,事關廣大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實行行政許可,可以從源頭上防止無資質的機構進入人力資源服務行業進行職業中介活動,避免無序發展,避免惡性競爭,最大限度地防止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發生,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張義珍說,“對於設立職業中介機構實行許可制度,是許多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也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人力資源市場秩序的需要。”

10月1日起不得收取這8項費用

《條例》規定,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服務,不得收費:

1、 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培訓等信息發佈;

2、 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

3、 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法規諮詢;

4、 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5、 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6、 辦理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接收手續;

7、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8、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服務。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幹這三件事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招聘人員或者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不得采取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不得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係,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的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不得洩露或者違法使用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如果找工作遇到機構違反規定怎麼辦

可舉報!讓相關部門來處罰!

《條例》規定,發佈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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