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的責令停止銷售如何把握?

商標法的責令停止銷售如何把握?

黃璞琳

商標法的責令停止銷售如何把握?

《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尾句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一直以來,基層執法人員對此處的“責令停止銷售”是否屬行政處罰,該如何把握心存疑慮。近日,又有朋友諮詢此問題。在此,談談個人看法。

商標法的責令停止銷售如何把握?

首先,《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責令停止銷售”,不屬行政處罰也不屬行政強制措施,宜歸類於行政命令類行政行為,一經依法作出即生效,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一般不停止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該法條作出責令停止銷售決定的前提,是已有確鑿證據和充分理由認定當事人已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只不過當事人符合法定的不予處罰情節。

其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銷售,包括責令並監督經銷商對庫存侵權商品採取消除侵權標誌等無害化處理措施。若經銷商處置侵權商品時拒不接受監督,又不能證明自己對其無害化處理,則應認定為拒不執行責令停止銷售命令,屬明知情況下繼續實施商標侵權行為,應予從重處罰。

商標法的責令停止銷售如何把握?

第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嫌商標侵權行為進行查處時,對有證據證明是侵權的物品可以查扣。查扣侵權商品後,當事人證明自己作為經銷商確實不知道屬侵權商品且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並向供貨商所在地工商機關通報時,在當事人消除侵權標誌前仍可查扣(但不得超過60日的查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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