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责令停止销售如何把握?

商标法的责令停止销售如何把握?

黄璞琳

商标法的责令停止销售如何把握?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尾句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一直以来,基层执法人员对此处的“责令停止销售”是否属行政处罚,该如何把握心存疑虑。近日,又有朋友咨询此问题。在此,谈谈个人看法。

商标法的责令停止销售如何把握?

首先,《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责令停止销售”,不属行政处罚也不属行政强制措施,宜归类于行政命令类行政行为,一经依法作出即生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该法条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决定的前提,是已有确凿证据和充分理由认定当事人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只不过当事人符合法定的不予处罚情节。

其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销售,包括责令并监督经销商对库存侵权商品采取消除侵权标志等无害化处理措施。若经销商处置侵权商品时拒不接受监督,又不能证明自己对其无害化处理,则应认定为拒不执行责令停止销售命令,属明知情况下继续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应予从重处罚。

商标法的责令停止销售如何把握?

第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查处时,对有证据证明是侵权的物品可以查扣。查扣侵权商品后,当事人证明自己作为经销商确实不知道属侵权商品且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向供货商所在地工商机关通报时,在当事人消除侵权标志前仍可查扣(但不得超过60日的查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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