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的正義?冤屈?物美創始人張文中 無罪改判!

一.關於詐騙罪的解釋:

(1).物美集團作為民營企業、具有申報國債技改項目的資格,其以誠通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申報,並未使主管部門產生錯誤認識;

(2)物美集團申報的物流、信息化項目並非虛構;

(3)物美集團違規使用3190萬元貼息資金,不屬於詐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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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具有申報資格,是後面政策改變才有的,誠通公司則是地道的國企,其中的門道應該懂了吧?而貼息資金是用來改善企業技術的,物美卻違規使用,用到哪裡了呢?看完第三條解析你就明白了。

二.關於行賄罪的解釋:

(1)物美集團支付給趙某某30萬元好處費的行為,依法不構成單位行賄罪。

(2)物美集團向李某某公司支付500萬元的行為,依法不構成單位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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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趙某的30萬不叫好處費,是聘用資金,給李某公司的的500萬不是物美集團直接支付的,所以不構成行賄。

三.關於挪用資金罪的解釋

原判認定張文中夥同陳某某、田某挪用泰康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為個人謀利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罪名不成立。

下面是最高檢的解釋:

(1)在案大量書證顯示,涉案資金均系在單位之間流轉,反映的是單位之間的資金往來,無充分證據證實歸個人使用。

(2)無充分證據證實挪用資金為個人謀利。由於缺乏卡斯特投資諮詢中心 股票賬戶的交易記錄等證據,賬戶內餘額是否為申購新股所得盈利不清,且該賬戶上的具體交易情況及資金流向也不清楚,無證據證實張文中等人佔有了申購新股所得盈利。

遲到的正義?冤屈?物美創始人張文中 無罪改判!

看完上面的判決書解析,你還覺得張文中是冤枉的嗎?

為何不是冤屈,最高法院卻要這樣做呢?

因為新一輪的開放政策,正在迎面走來,開放必然伴隨著,某些商人的外逃行為,把在國內收斂的財富轉移到國外。張文中違法不假,但是判罰有點過重,相應的懲罰也承受了。因此選他來作為敲山震虎的對象,平反他,有以他為戒的寓意,告誡國內的企業家。凡是不能過火,為啥企業家總說,在中國企業難做。因為他們時時刻刻都要受到政府這隻隱形的大手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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