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你了解嗎?

格式條款你瞭解嗎?

格式條款你瞭解嗎?

現在格式條款使用越來越廣泛了,那麼格式條款有哪些種類呢?它具有哪些法律特徵呢?在哪些情況下會無效呢?如何解釋格式條款呢?以下就格式條款作相應解釋:

一、格式條款合同

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二、格式條款合同的種類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的種類格式條款在實踐中的表現方式不盡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樣性。主要分為如下幾種:

1、由單個企業自行擬定的格式條款,並被記載於合同書中。

2、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制定,被有關企業直接採用而記載於合同書中。

3、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須知、通知、說明、告示等形式將格式條款張貼於一定的營業場所。

4、將格式條款印刷於一定的票據、文件(如車船票、飛機票、電報稿、保險單)之上。

三、格式條款合同的特徵

1、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此點表明,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定的,在擬定之時並未徵求對方當事人的意見。但是,法律規定的合同條款,無論是當然適用的強制性條款,還是具有補充當事人意思作用的任意性條款,都不屬於格式條款的範圍。現實生活中如辦理電信寬帶業務、辦理保險業務以及購置車輛的購車合同,都是由公司事先擬定的。

2、重複使用。重複使用包括適用對象的廣泛性和適用時間的持久性。一般而言,格式條款的擬定是為了重複使用,但是有人提出某些格式條款也有隻使用一次的情況。

3、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此點強調了格式條款的附從性或定型化特徵,即格式條款的特點在於訂約時不容對方協商(要麼接受,要麼拒絕),容許協商而不與對方協商或放棄協商的權利,該條款並非格式條款。

四、格式條款無效情形

1、具有合同無效情形的

具有合同法第52條、53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2、免除其責任

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當地免除其依照法律應當負有的強制性法定義務。

例如:以格式條款作出的下列免責應屬無效:本店對所銷售的新手機一律不承擔三包責任;存款被人冒領,本行不承擔責任。

3、加重對方責任

指格式條款含有對方當事人在通常情況下不應當承擔的義務。

例如:規定消費者承擔超乎常理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偷一罰十)。

4、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指排除對方按照合同的性質通常應當享有的主要權利。

例如: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規定,消費者對受領的具有嚴重瑕疵的標的物只能請求修理或更換,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請求減少價金,也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對普通商品規定,商品離櫃,概不退換的格式條款。

五、格式條款的解釋

1、非格式條款優先,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的,應採用非格式條款。

2、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3、依照通常解釋該格式條款具有兩種以上含義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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