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縣檢察院對張某某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提前介入偵查

【案件情況】經查,張某某受廣西金秀瑤族自治縣羅香鄉羅香村羅香屯村民黃某某的委託,收購生鮮蕨菜並用硫磺熏製加工,黃某某於2018年2月底通過銀行匯款4萬元到張某某的賬上,2018年3月2日黃某某通過某物流公司託運硫磺共12袋共960市斤給張某某。張某某於2018年3月初至案發時以每市斤0.8元—0.9元收購生鮮蕨菜並用硫磺熏製加工蕨菜13327.5公斤,經檢驗抽取的蕨菜樣本含“二氧化硫”達3.5g/kg,超過所允許的最大添加量,張某某的行為涉嫌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荔波縣檢察院對張某某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提前介入偵查

檢查官到現場取證

荔波縣檢察院對張某某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提前介入偵查

將涉案物扣押登記

荔波縣檢察院對張某某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提前介入偵查

查處案件現場

荔波縣檢察院對張某某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提前介入偵查

公安機關查處硫磺熏製的蕨菜

【監督實效】4月18日,公安機關對張某某涉嫌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一案作出立案決定,4月19日,荔波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主動介入現場勘查,在介入偵查過程中當場對物證提取、扣押提出口頭建議。當日,公安機關已將蕨菜13327.5公斤,食品添加劑硫磺300多公斤,熏製工具等涉案物扣押登記並轉移。通過介入現場勘查,當場就事實和證據認定、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檢測鑑定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指導意見。

【監督意義】將食品安全遏制在生產加工階段,從源頭上加強預防和社會治理,體現荔波縣人民檢察院重視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將食品安全監管作為公共安全體系的重要內容。同時,與行政執法機關齊抓共管,保障廣大市民“舌尖上的安全”,順應人民群眾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更高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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