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亂汙」企業也不能採取一刀切的方式進行關停

“散亂汙”企業也不能採取一刀切的方式進行關停

近日,國務院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明確了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的總體思路、基本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提出了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時間表和路線圖。許多省(區、市)的地方版三年計劃制定也提上了日程。圍繞打贏藍天保衛戰、打好碧水保衛戰、推進淨土保衛戰,各地推出諸多舉措。

大形勢下,蘇州關停一批“散亂汙”企業

在中央環保督察組交辦蘇州市的環境信訪案件中,有群眾反映相城區一家小傢俱廠在夜間偷偷生產的情況。接到轉辦件後,相城區高度重視,立即組織相關人員前往查處,並結合當地開展“散亂汙”企業(作坊)淘汰整治三年行動計劃,提前對該企業實施關停措施。

為確保問題得到徹底解決,防止問題死灰復燃,街道立刻行動,對該企業實施斷電措施,保證該企業停產狀態落實到位。同時,該企業也積極配合政府關停工作,對生產設備和原材料進行搬離和清理,原廠房基本處於空置狀態。

即便是“散亂汙”企業也不能採取一刀切的方式進行關停

環保風暴再次席捲全國各地,僅僅幾天時間,多個企業被封被查,嚴懲汙染企業必須關停整頓。很多企業主不禁想起2017年的一刀切,亂關停,一陣風式的關停方式,整個市場漲價、缺貨、一片亂象。本次為保證環保的順利進行,生態環境部聲明:禁止一刀切治理環保,嚴查一刀切行為。查環保是好事,但是一刀切就不好,要合理引導規劃。

結合我國的國情,中小企業大部分分佈在農村地區,其性質大多是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紡織業、小食品加工廠等。規模一般不大且比較分散未形成規模效應,呈現“小”“散”的特點。這些小企業的存在一方面解決了當地部分村民的就業問題。另一方面也為附近村民的生產生活提供了便利,在處理當中需要區別對待。

對環保手續齊全的企業,確保實現達標排放。對一些未辦理證件的小企業只要環評達標可以向其頒發相應的證照,排汙許可證等。

依據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符合規定的政府應當給予補償

《行政許可法》第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這就為相關手續齊全的企業提出合理補償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據。

未來幾年,環保依然是大勢所趨,對小散亂汙企業的關停整治只會越抓越嚴,越抓越緊。但是在政策執行的時候一定要保護好當事企業的合法權益,該依法給予補償的要給予補償。補償範圍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分別是:土地區位價補償、廠房重置成新價補償、裝修附屬物補償、機器設備補償、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搬遷費等。

在一刀切的關停下,許多中小工廠企業關門,工人下崗,材料漲價,創業者生存艱難。如今政府已禁止一刀切治理環保,引導企業綠色循環發展,很多被關停企業開始轉型,取得的成績也是實實在在,有目共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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