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曝光台 酒駕人員曝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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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大警示力度。教育廣大機動車駕駛人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共同營造良好交通環境,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等5部門《關於加強交通出行領域信用建設的指導意見》、公安部交管局《關於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公開公示的通知》要求,現對2018年1月1日-5月31日市城區查處的飲酒、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予以曝光。

「第三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曝光台 酒驾人员曝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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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審核 盧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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