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说法」被征收人如何在征地中扭转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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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说法」被征收人如何在征地中扭转被动局面?

导读:在征地拆迁领域,被征收人的地位似乎总是很尴尬的:你永远都是处于被动地位的,主动开启征收项目进程的权力永远都在于征收方。那么,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做才能在项目的进程中逐步扭转不利的被动局面,为自己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争取更加有利的新形势呢?请看《在明说法》第41期杨在明律师的讲解……

作者丨杨在明


在征地拆迁领域,被征收人的地位似乎总是很尴尬的:你永远都是处于被动地位的,主动开启征收项目进程的权力永远都在于征收方。尤其是在法律规定相对分散、矛盾纠纷积累复杂的农村征地项目当中,这种被征地农民的被动地位就显得更为严重。应该说,这种局面是由征收拆迁的性质所决定的,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政府在这里面就是主导的一方。那么,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做才能在项目的进程中逐步扭转不利的被动局面,为自己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争取更加有利的新形势呢?

今天我们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征地流程中的“批前程序”,这或许能成为被征收人变被动为主动的关键。我们都知道,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后,当地政府及国土部门负有进行“两公告一登记”的职责,也就是广大农民所熟悉的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夹在这两个公告中间的征地补偿登记。而事实上,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明文规定,早在这些步骤启动之前,被征地农民实际上就享有依法维权的重要砝码了,这里我们把它称为“三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以上,就是征地依法报批前所需进行的“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就征地报批的原理而言,这些步骤当然应该在报批前开展完毕,之后将相关材料作为依据逐级上报进行审批,获得批准后再下来实际执行。到了实际执行这个阶段,土地的征收补偿问题等于是“大局已定”,再来征询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就显得有些诚意不足、意义不大了。

显然,在这一批前程序中,“告知”是最重要的环节,因为只有农民朋友首先对征地一事知情了,才会有后面的确认、提意见、听证这些事儿。如果不知情,那么后面的材料就只能通过弄虚作假来获取了,这也是在实践中屡见不鲜的情形。那么,这一“告知”步骤应当公开到什么程度呢?能不能只告知到村委会,而不面向农户、村民完全公开呢?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此进一步规定,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也就是说,批前的征地告知工作是必须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的。实践中,在地方上频频出现的村委会少数成员开个会,就代表村民放弃上述“三权”,或是在相关材料上签字按手印的做法是明显不符合国土部的文件精神的。而如果被征地农民能够在批前就切实参与到征地拆迁项目的监督之中,那么对于化解后续矛盾纠纷,争取公平、合理补偿,都会有很大益处。而这,就要依靠相关政策规定在实践中的扎实落实了。广大被征地农民需要注意的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村务公开,可以将征地项目的批前依据材料进行全面公开并进行审查,其中可能存在的弄虚作假情形正是被征收人后续开展维权行动的有力抓手,前提是,被征收人一定要提前知道自己在“批前”这一时间阶段上享有上述的“三权”,这或许就是你在征地中扭转被动局面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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