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家庭子女在禅城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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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
学前教育阶段(幼儿园)
1
佛山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
资助对象
对具有本市户籍,就读于我市经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幼儿园家庭,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满3周岁的在园幼儿。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均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在园学生;
(2)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在园学生;
(3)属于城镇“三无”救济对象的在园学生;
(4)孤儿。
资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每人每年3000元补助
2
广东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
资助对象
在经禅城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相当的幼儿园就读的广东省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前三年在园幼儿具体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扶贫手册);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相关证明);
(3)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有相关证明);
(4)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低收入家庭(有贫困证明);
(5)优抚对象、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有相关证明);
(6)残疾儿童(有残疾证或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
(7)部分地区户籍儿童,如国家核定的680个贫困县,革命老区,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户籍、少数民族(有贫困证明)。
资助标准
每人每年1000元。
3
佛山市户籍生学前教育补贴
对本市户籍在园幼儿实行保教费补贴,补贴标准为:
(1)禅城区内幼儿园就读的禅城区户籍生每人每年600元;
(2)禅城区内幼儿园就读的区外市内户籍生每人每年300元;
(3)禅城区外佛山市内幼儿园就读的禅城区户籍生每人每年300元;
(4)佛山市外幼儿园就读的禅城区户籍生每人每年600元。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
资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就读市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均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在校在园学生;
(2)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在校在园学生;
(3)属于城镇“三无”救济对象的在校在园学生;
小学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每人每年1500元。
高中教育阶段
1
普通高中资助对象
对具有本省户籍,并就读我市普通高中学校由我省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并正在享受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或者符合我市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政策的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
对具有我市户籍,并就读我市或市外普通高中学校的“低保”家庭学生或者符合我市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政策的学生按照现行公办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全额免收。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学杂费,省一级学校每人每年2470元,市一级学校2280元,区一级学校2090元,普通学校1900元。
2
中职学校资助对象(一、二年级学生)
本市户籍学生,经县(市、区)以上民政扶贫机构认定并正在享受低保困难补助,依低保证和低保金额领取存折界定;
本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下达“双转移”招生计划、经我市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录取,依当地民政扶贫机构确认界定;
外省户籍学生,经省、市、区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录取、经当地民政扶贫机构确认并正在享受低保困难补助,依当地相关低保证和低保金领取证明界定。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大学新生
资助对象
本市户籍入读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均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给予一次性学费及路费的资助,省内专科层次补助4,500元,省外专科层次补助5,000元;省内本科层次补助5,500元,省外本科层次补助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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