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法官:法律規定怎麼說?

保护法官:法律规定怎么说?

想象一下,當打官司敗訴時,你會怎麼辦?當執行法官上門依法執行時,你又會怎麼辦?

現實生活中,有些人會選擇以過激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不滿,當事人以及案外人在訴訟或執行中暴力襲擊、侮辱、傷害法官的事件屢見不鮮,有的法官及其近親屬還會遭受不同形式的跟蹤、騷擾、謾罵、威脅、恐嚇,有的當事人在網上利用各種手段造謠中傷及誹謗,對法官及其近親屬的名譽、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進行威脅侵害,甚至發生殘害法官的極端事件,減損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保护法官:法律规定怎么说?

作為法治社會最主要的法律角色,法官原本應該擁有深受尊崇的社會地位,但他們卻在如今的法治社會背景下被罵被打被殺害!我們不禁要問:當法官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誰來保護他們?他們的“孃家人”在哪裡?

保護法官權益,

法官“孃家人”在哪裡?

據《法制日報》報道,某省法官協會對部分法官進行問卷調查發現,大多數法官都曾受到當事人誣陷、誣告、惡意投訴甚至威脅、恐嚇,其中,選擇“經常”的佔6.3%,選擇“有時”的佔33%,選擇“偶爾”的佔42.9%。調查發現,侵害法官的行為具有隨機性,隨時、隨地都有可能發生。既可能發生在審判程序的各個環節,包括立案、送達、調解、庭審、宣判乃至執行階段,也可能發生在法官上下班途中、外出購物時,甚至在法官家中。侵害行為針對性強,手段具有攻擊性、人身危險性以及採用網絡等新媒體擴大影響的特徵。一些當事人針對審理其案件的法官,持續不斷地採用各種手段實施侵害,法官們不勝其擾,有的選擇調離審判崗位甚至辭職。

記者在採訪多位法官後發現,絕大多數法官都遭受過程度不一的恐嚇或威脅。北京高院執行局禹明逸法官介紹,他在工作中遇到過兩次威脅恐嚇情況。“有一次當事人對我說,如果判他敗訴,就把他八十多歲的老母親送到我家裡。還有一次當事人先是恐嚇我如果判他敗訴就會死全家,後來又拿著一瓶農藥到法院威脅我,如果判他敗訴就服毒自殺。”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法院立案庭庭長謝黎明也有著同樣的困擾:“作為立案庭的法官,工作在第一線,面對恐嚇和威脅的情況非常多,有一些剛參加工作的年輕女法官甚至會當場被嚇哭。因為有太多的當事人帶著怨憤的情緒到法院立案,只要我們的解釋不是按照他期待的方向進行,他就會辱罵,甚至有動手打人的意向,眼神裡也帶有殺氣。”

在法院系統工作了30多年的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薛峰對當事人的威脅已經“司空見慣”了:“有的當事人會在敗訴後發信息給我,說他就站在樓頂上準備跳下去,或者揚言要來殺我。辦案多了,這種情況時有發生。”

以前,儘管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保護法官權益,但沒有在制度層面上設立專門的工作機構,法官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一般只能通過個體行為進行維權,維權效果十分有限。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表示,對於司法人員受到的一般性威脅,警察可能無暇顧及。而對司法人員的日常性保護,相關制度仍不健全。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高度重視,力求保證法官依法履職不受非法干擾和侵害,推進法官權益保障工作深入開展。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發佈的《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全面規定了法官權益保障各項措施:規定要求法官依法辦案不受外部干預,不得安排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同時規定了法官受到非法處理、處分時的救濟渠道和救濟方式,並強化了對法官及其近親屬人身權益的保護措施。同時,有關部門就司法責任制、法官單獨職務序列、法官工資制度、法官懲戒等建立一系列制度,法官權益保障中具有四梁八柱性質的制度基本確立。

《實施辦法》還提出各級法院均應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並明確了委員會組成人員及其職能,具體工作可由本院人事管理部門承擔。本級法院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對法官依法履職保障不力的,法官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提出控告。

2017年2月,全國法官協會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成立,並積極指導、推動各地方法院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2017年7月18日,時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中國法官協會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主任徐家新在第一屆中國法官協會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強調,讓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成為廣大法官的“孃家”,切實為法官依法履職“撐腰鼓勁”。

中國法官協會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負責人向記者介紹,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集中受理法官與依法履職保護相關的訴求和控告,組織對本人或者近親屬的人身、財產、住所安全受到威脅的法官提供援助,組織對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給予救助,協調、督促落實法官權益保障措施,指導法官正確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與公安機關、網絡監管等部門建立與法官依法履職保護相關的預警、應急和聯動機制,向有關單位提出工作建議等工作。

目前,全國已經有18個高級人民法院設立了法官權益保障機構,分別是上海、江蘇、北京、吉林、安徽、福建、江西、湖北、廣東、海南、四川、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廣西、內蒙古、貴州。上述高級法院下轄的部分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也成立了相應機構,同時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或者由有熱情、有擔當的法官兼職承擔具體工作。浙江高院雖未成立法官權益保障機構,但下屬的寧波、溫州、湖州、金華、麗水等中級法院和部分基層法院均已成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並已開展各項保障工作。

截至目前,全國部分高級法院大膽嘗試,因地制宜,探索性地開展法官權益保障工作,成效初顯,為法官正常開展工作吃下了一顆“定心丸”。各地法官權益保障工作亮點紛呈,不少法官成為受益者,為推進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提供良好環境和牢固基礎。

最高法院《實施辦法》發佈後,江蘇7箇中院和14個基層法院相繼成立了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

江蘇各基層法院成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的方式也不盡相同,有的基層法院集體加入中級法院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有的基層法院則單獨成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江蘇高院制定了《江蘇省法官協會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工作細則》,建立和完善法官權益保障工作機制,明確各級法院是法官權益保障工作第一責任主體。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成立後,協調處理了法官求助事項、十多年前被當事人致殘法官的因公負傷救助問題,就重大事件代表法官對外發聲,關注法官履職過程中司法責任追究問題,向社會公佈“十大典型案例”,對法官進行職業安全、心理健康方面的指導與培訓。蘇州中院調派警力護送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法官上下班,京口法院對捏造事實誹謗誣陷法官的當事人作出司法拘留等處理。

北京、江西、吉林、湖南等高級法院的法官權益保障工作也各有特色。北京高院在法官履職、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保障、物質保障和身份保障四個方面全覆蓋,從法官面授干預、免責機制、救濟渠道、安全保障、公正考核、薪酬保障等方面全方位加強法官權益保障。江西高院將法官權益保障列入“一把手”工程,院長葛曉燕親自擔任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主任。成立了處置突發事件應急分隊,下設突擊組、警戒組、保障組、支援組等,集中應對處理突發性事件。吉林高院下轄的一些法院設立了公安局駐法院警務室,為幹警在醫療機構建立“綠色通道”。湖南多個基層法院分別處置了發短信息辱罵法官、撕毀文書且辱罵幹警的當事人,在法庭內有過激行為的雙方當事人以及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涉案物流公司等。

記者從中國法官協會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了解到,目前,法官權益保障機制已基本形成。各地法官權益保障機構針對本地實際制定了工作規則,將保護法官與依法履職密切相關的權益,包括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信息隱私作為工作重點,建立了危險預防、風險評估、緊急應對、安全聯動、輿情應對、處置懲罰等措施和具體的工作流程,形成較為科學、完善的保障體系。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作為廣大法官的“孃家”,解決了法官在辦案過程中的後顧之憂。“如果連法官及其家屬的基本人身安全都不能保障,影響會非常大。所以我認為,成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對法官來講,是一個福音。同時也希望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將保障法官權益的機制措施落實到位。”禹明逸法官對記者說道。

保護法官權益,

現有哪些法律規定?

對法官權益的保護,法律早有明文規定。早在1995年2月28日,法官法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並於同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和2017年又進行了修改。

現行法官法第八條規定,法官享有下列權利:(一)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二)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四)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五)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六)參加培訓;(七)提出申訴或者控告;(八)辭職。

2005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保障法官權利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權,維護司法權威,確保司法公正,促進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司法領域中的腐敗現象,切實維護法官依法履行職責時享有的各項權利。

《關於依法保障法官權利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了保障法官的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法官因履行職務致使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受到傷害,或者其家庭財產和住所受到毀損,其所在法院應當依法對侵害人採取必要措施,制止侵害,並應當商請公安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交有關機關立案查處。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派員或者商請公安機關派員保護人身安全受到重大威脅的法官;應當對審理黑社會性質有組織犯罪及其他暴力犯罪案件的法官制定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有關機關未按法定程序傳訊、拘留,或者超時超期傳訊、拘留法官,法官所在法院應當及時同有關機關溝通,切實維護法官的人身權利。

另外,民事訴訟法、刑法對於保障法官權益也有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一)聚眾鬨鬧、衝擊法庭的;(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然而,這些法律法規並沒有阻止“廣西陸川法院法官傅明生遭報復殺害”“江蘇省沭陽縣法院法官周龍遭數刀刺傷”等暴力事件的發生。可見,加強對法官合法權益保障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把法律法規落到實處,需要有關部門付出更大的努力。

保護法官權益,

還應該做什麼?

“總體來看,受當前社會環境、公眾法治意識、司法總體狀況等客觀因素影響,社會各界對法官濫用權力的擔心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這些都對人民法院行使制裁權的時機、方式和分寸提出了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說,面對妨礙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的行為,我們既不能反應遲鈍、姑息縱容,也不宜過於敏感,稍有冒犯便強勢回應。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紮實的審理、良好的作風、公開的程序、透徹的說理,贏得公眾的尊重和信任。只有這樣,我們在該嚴格司法時才能做到說話擲地有聲、行事底氣十足,“該出手時就出手”。

北京市人大代表安麗娟認為,維護法官權益重要而迫切。尤其對極個別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威脅和傷害司法人員人身安全的行為,應依法堅決有力打擊,形成社會合力,營造崇法、守法氛圍,更好地維護司法權威。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法院立案庭庭長謝黎明也是該院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的委員之一,他認為,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的工作剛設立不長時間,各項工作要穩步開展才能看到成效。

對於如何更好地保護法官權益,他建議,首先要加強培訓。培訓法官和工作人員如何正確地保護自己。如何固定證據,按照非常規範的程序來取證或者保護自己。在日常工作中,還要配備必要的執法記錄儀。在辦公場所,一定要保證攝像頭能夠準確清晰地錄音錄像等。其次,當出現法官權益受損後,要正確地分析事件的真相,一旦發現法官受委屈,要敢於站出來,用法律武器來保護法官。如果連法官自己都不能用法律保護自己,這是一個病態的問題。第三,要廣泛宣傳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案例,讓法官和工作人員都知道,有這樣的途徑來保護和維護自己的權益。最後,要在法院內部建立完備的關心關愛機制,當幹警生病住院,如何慰問,慰問標準是什麼,如何開展團隊活動緩解法官辦案壓力,如何排解法官工作負面情緒等問題都需要綜合考慮。

法官權益保障是司法體制改革系統性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從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高度充分認識、系統推進法官權益保障工作,需要在全社會形成崇尚法治、敬畏法律、維護司法權威的良好社會輿論和法治環境。

“保障法官權益是司法改革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入推進司法改革,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蘊含著對保障法官權益工作的新要求。面臨新時代人民法院工作的新情況新挑戰,我們應當努力作出新的貢獻。”2017年12月全國法院法官權益保障工作座談會上,中國法官協會副會長黃爾梅在致辭中說。

“道阻且長,行則將至。”加強法官權益保障,需要社會各界的關注和支持。法官權益保障不僅事關法官個人的安危,更關乎司法權力的正常行使,關乎國家法治建設和法律權威。正如“對法官的暴力傷害,最終傷害的是法治,傷害的是我們共同營造的社會安全感”。

目前,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是法官的“孃家人”,我們更期望更多擁有法治信仰的人民群眾可以作法官的“知心人”。只有這樣,才能讓法官在流汗的同時不流淚、不流血,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守住中國法治事業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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