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時限的確定性總結

很多納稅人從接到稅務機關的檢查通知後就惴惴不安的等待稅務機關的的處理或者處罰決定,或者不予處理、處罰的相關通知,很多情況下納稅人都左等右等等不到任何相關的進程通知,不知道究竟何時稅務機關會給自己怎樣一個痛快。本文總結了稅務機關稽查的時限,可以幫助納稅人判斷自己什麼時候能夠等到稅務機關的“裁決”,以供納稅人參考。

稽查一共有4個過程:檢查、移交審理部門審理、提出審理意見、出具審理結果。

檢查正常是60天。但是也有可能會在60天以上。《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二十二條規定“檢查應當自實施檢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確需延長檢查時間的,應當經稽查局局長批准。”即如果不延長檢查的情形下,檢查時間最少是60天,延長的話,貌似得看稅務局的心情。

移交審理部門審理是5個工作日。《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四十三條規定“檢查完畢,檢查部門應當將《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工作底稿》及相關證據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審理部門審理,並辦理交接手續。”這一條沒有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移交相關文書。

提出審理意見正常情況是15天。《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五十條規定:“審理部門接到檢查部門移交的《稅務稽查報告》及有關資料後,應當在15日內提出審理意見。但下列時間不計算在內:(一)檢查人員補充調查的時間;(二)向上級機關請示或者向相關部門徵詢政策問題的時間。案情複雜確需延長審理時限的,經稽查局局長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所以,“正常情形”是15天,“非正常情形”那可說不定啦。

出具審理結果沒有明確規定在多少時限內作出結論,但是一共規定可以作出四種結論。《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五十五條規定“審理部門區分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一)認為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稅務處理的,擬製《稅務處理決定書》;(二)認為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稅務行政處罰的,擬製《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三)認為稅收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稅務行政處罰的,擬製《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四)認為沒有稅收違法行為的,擬製《稅務稽查結論》。”所以一共有稅務處理、稅務處罰、不予處罰、無違法行為四種情形。但是都沒有明確規定在作出審理意見後多久就要出結論。

但是如果是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需要在從稽查局移交受理後在30天內做出決定,延長期限不能超過15日,也即一共45日。《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重大稅務案件應當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理決定,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審理決定的,經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補充調查、請示上級機關或徵求有權機關意見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所以如果你的案件屬於重大稅務案件,稅務機關做出結論的日期還是能夠期盼的。

由於多個環節存在時限延長或不計入時限的情形,這導致很多稽查案件持續時間非常之長,在一定程度上也變相增加了滯納金的數額。以下是我們以表格的形式展現的稅務機關在稽查的各個環節的時限:

稅務稽查時限的確定性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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