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什麼樣的公司更節稅?

稅務籌劃:什麼樣的公司更節稅?

1.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籌劃

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為什麼安排它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屬單位又作為分公司呢?這恐怕主要要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因為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於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措施均是企業考慮的重點,而選擇有利於稅收優化的組織形式,正是能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

究竟怎樣給子公司和分公司下定義呢?《國際稅收辭彙》的註釋:“子公司一詞是指那些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屬公司或是母公司直接和間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在徵稅時,對如何確定子公司可能有各種不同的標準。例如,有的國家規定,在徵稅時,如果一家公司被視為另一家公司的子公司,那麼,另一家公司必須擁有這家公司50%以上的股份。,也有一些國家可能只要求擁有相當比例,不一定達到50%的股份。在有些國家的稅制裡,在確定子公司地位時,持有股票的數額並不是一個決定性的因素,而持有的各種類別的股票所構成的總的選舉權才是決定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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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本身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分公司則不同於子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實體的資格,只是作為公司的分支機構而存在,在國際稅收上往往與“常設機構”成為同義詞。《國際稅收辭彙》對“分公司”、“分支機構”的註釋便是參照了“常設機構”。

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對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稅收待遇等方面有著許多不同的規定,這就為企業或跨國公司設立附屬企業的組織形式提供了選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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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設立子公司有如下好處:

(1)在東道國只負有有限的債務責任(有時需要母公司擔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只限於生產經營活動方面,而分公司則要向總公司報告全面情況。

(3)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計徵獨立進行。子公司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由於是作為企業的組成部分之一派往國外,東道國大多不願為其提供更多的優惠。

(4)東道國適用稅率低於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

(5)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靈活得多,這等於母公司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經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利益。

(6)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徵或免徵預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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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分公司的好處有:

(1)分公司一般便於經營,對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

(2)分公司承擔的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省。

(3)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只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對利潤所得由總公司合併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衝抵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上述可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利益存在著較大差異,公司在選擇企業組織形式時應細心比較、統籌考慮、正確籌劃。

2、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籌劃

子公司與分公司這兩種組織形式最重要的區別在於: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國被視為居民納稅人,通常要承擔與該國其他公司一樣的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分公司的所在國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併計算,即合併報表。

我國稅法也規定,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繳納所得稅有兩種形式:一是獨立申報納稅;一是合併到總公司彙總納稅。而採用哪種形式繳稅則取決於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為企業所得稅獨立的納稅義務人。

這裡必須指出,境外分公司與總公司利潤合併計算,所影響的是居住國的稅收負擔,至於作為分公司所在的東道國,往往照樣要對歸屬於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課稅,這就是實行所謂收入來源的稅收管轄權。而設立在境內的分公司則不存在這個問題,對這一點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加以關注。

公司(企業)在設立下屬分支機構時,應採取哪一種最有利的經營組織形式,可以獲得較多的稅收利益呢?

在開辦初期,下屬企業可能發生虧損,設立分公司可以與總公司合併報表衝減總公司的利潤,減少應稅所得,少繳所得稅。而設立子公司就得不到這一項好處。但如果下屬企業在開設後不長時間內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虧為盈,那麼設立子公司就比較適宜,既可以享受作為獨立法人經營的便利,又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潤遞延納稅的好處。

除了在開辦初期要對下屬企業的組織形式精心選擇外,在企業的經營、運作過程中,隨著整個集團或下屬企業的業務發展,盈虧情況的變化,總公司仍有必要通過資產的轉移、兼併等方式,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調整,以獲得更多的稅收利益。

例如某公司在經營初期,下屬分支機構出現虧損,分公司虧損可與總公司合併計算,於是公司總部開始時選擇了建立分公司的組織形式。經營幾年後,分公司轉虧為盈,為了享受稅收遞延的好處,決定把分公司的生產經營業務逐步轉移到另一家子公司去,或者乾脆把分公司兼併到子公司中去,如果是整個分公司轉移給子公司,那就必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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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要繳納財產轉移稅,有沒有稅收優惠的規定?

(2)全面衡量子公司有哪些好處和壞處,尤其是稅收總負擔的比較;

(3)假定產權轉移沒有多大好處,而子公司的生產規模需要擴大,是否可以採取把分公司的資產所有權不轉移,只是租賃給子公司使用;

(4)存貨也可以採取委託代銷的方式,這樣在受託方未銷售之前可以不繳稅;

(5)要特別瞭解一下,居住國與收入來源國對分公司與子公司虧損結轉抵補的稅收待遇。假定分公司的虧損可衝抵總公司的利潤,在分公司未轉虧為盈時,不宜轉移給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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