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带您学习电影《我不是药神》背后的法律知识

检察官带您学习电影《我不是药神》背后的法律知识

看《我不是药神》

听检察官详解电影背后的民法、行政法知识(一)

检察官带您学习电影《我不是药神》背后的法律知识

相信最近,一部《我不是药神》已经刷屏了您的朋友圈。“边看边哭”、“笑中带泪”、“国产电影良心之作”……网友们都给出了极高的赞誉。您知道这部电影背后涉及的民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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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随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部的检察官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检察官带您学习电影《我不是药神》背后的法律知识

既然是“药神”,那么离不开“药”,我们先来看看电影里涉及的假药问题吧。电影里出现了三种药。

第一种是瑞士公司专利药品“格列宁”;

第二种是电影男主角程勇代购的印度仿制药“印度格列宁”;

第三种是假“院士张长林”卖的“德国格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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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带您学习电影《我不是药神》背后的法律知识

我们先来看瑞士专利药品“格列宁”。看了电影,相信大家一定对“格列宁”高昂的价格震惊不已。但为什么“救命药”如此昂贵?其实,病人支付的是所谓“第二粒药”的价格,“第一粒药”的费用,则是几亿甚至几十亿美元,即药品的研发成本。一种新药,从发明到临床试验上市,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几年甚至十几年,耗资巨大,且药物专利的生效期一般始于药物的发明之日。我国没有药品专利的说法,一般药品在我国都是申请发明专利,而对新药专利保护期限,我国没有特殊规定,故根据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药物研发成本及专利保护期限,使得制药企业一般都以制定高价格的方式尽快收回成本,维护自身利益,保证进行下一种新药研发的资金链。但正如电影最终字幕显示的那样,目前我国已经施行进口抗癌药零关税政策,简化新药审批和国家谈判、逐步将进口药纳入医保等一系列利好政策,减低进口药的价格,为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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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来看看男主购买的“印度格列宁”,即仿制药。仿制药是假药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仿制药是与被仿制药品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替代药品。从理论上,如已证明等效的仿制药,是可以与被仿制药互换使用的。所以从药效上来说,仿制药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假药。但是,仿制药若未经批准,则视为“假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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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国有没有合法的仿制药呢?

答案是肯定的。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发办【2016】8号)》文件,推动了仿制药行业的改革。2018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方向的同时,在仿制药市场准入、临床使用、医保衔接、专利许可、税收定价等方面都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因此,仿制药得以在合法途径下,经合法手续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因此,即便仿制药的药效不假,但未经批准生产、销售,视为“假药”,同样触犯法律,这也是为什么男主被判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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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来看“张院士”的“德国格列宁”。这其实是大众心目中真正的假药。成分是扑热息痛加上面粉,诚然当时“吃不死人”,但却无任何疗效,耽误癌症病人本应该接受的治疗,一旦进入急变期,病人只能面临死亡。因此,这是真真正正夺人性命的假药。对于假药,国家是予以严厉打击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经营者,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严重者更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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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务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二、行政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制剂许可证》”,对上述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据此,害人不浅的“张院士”面临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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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恨假药的您,如果遇到生产假药、销售假药、劣药的情况,可以向食药监局、公安部门等进行检举,并可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供线索!检察机关具有公益诉讼的检察职能,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请拨打我们的举报电话89651500-8096,或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内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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