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住危房或新建、改建房屋沒有達到入住條件的。
二是飲水不安全的。
三是義務教育階段有輟學學生的(智障和殘疾導致輟學的除外)。
四是家庭成員患大病未治癒的。
五是易地扶貧搬遷未入住或剛剛入住的。
六是整戶無勞動能力、無其它收入來源,主要依靠一、二類低保金等政策性收入維持生活的暫不脫(整縣摘帽時作為兜底對象達到退出驗收標準的脫貧;貧困村退出時已解決“兩不愁三保障”的兜底對象不計入貧困發生率)。
七是當年新納入的。
八是雖然收入及“三保障”達標但因災,因學、因房、因病等借款5萬無以上的。
九是擬脫貧戶民主評議大多數群眾不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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