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哪個判例,給你留下了最深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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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經典判例很多,但個人印象最深刻的是

馬伯裡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正是噹噹時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對這一案件的判決,確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的先例。通過這一案件,使司法部門由於擁有了對其他兩部門進行司法監督的重要權力,而成為與聯邦政府其他兩部門勢均力敵的抗衡者。但馬歇爾很大程度上是出於黨派鬥爭需要而作出的這一判決,卻成為美國憲政歷史的一個里程碑,可以說是歷史的一個嘲諷,很多時候,自私的動機成就了偉大的事業。


背景與涉及的主要人物


應該說美國1787年憲法中並沒有任何有關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的明文規定的。在憲法的條文中並沒有提到,聯邦法院有權審查其他兩部門的行為是否合憲,且如果違憲,則宣告其無效。憲法第三條第一款創建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授權國會創建較低級別的其他聯邦法院。憲法第三條第二款列舉了聯邦法院的管轄權,並在最高法院與其他由國會立法設立的低一級的聯邦法院之間,進行了管轄權的劃分。但在憲法第三條中——甚至整個憲法中——都找不到授予聯邦法院以司法審查權的明文規定。相反,這一司法部門所擁有的最重要的監督權力,正是由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自我宣佈:聯邦司法部門事實上擁有此項權力,而成立的,最高法院通過其對憲法的解釋確立了該項權力。接下來我們就來看一下,美國最高法院是如何通過馬伯裡訴麥迪遜案這一判例獲得司法審查權的。


美國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


美國1787年憲法通過後不久國內就因利益不同和政見分歧,出現了聯邦黨(federalists)與反聯邦黨(antifederalist)的民主共和黨(democratic republicans)兩大陣營。大體而言,聯邦黨人主張加強聯邦政府的權力,反對法國大革命,而民主共和黨人則主張維護各州的自主地位,對外同情法國大革命。美國憲法雖然將聯邦權限明文列舉於憲法,並將未列舉的剩餘權力則歸屬於各州,但是由於美國憲法相當簡練,解釋的彈性很大,因此誰擁有對憲法的解釋權,誰就可以在政治鬥爭中處於有利的地位


美國第三任總統托馬斯•傑弗遜


同樣的,由於憲法的簡練,美國選舉制度在十八世紀末和十九世紀初的時候還存在很大漏洞。當時美國總統和副總統是混在一起選的,也就是說得到選舉人票最多得到人為總統,其次為副總統。因此,在華盛頓之後,聯邦黨人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成為美國第二任總統,而民主共和黨人托馬斯•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則成為副總統。在亞當斯第一屆任期即將期滿的1800年7月,亞當斯任命聯邦黨人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 為國務卿,協助他競選連任。


美國第四任國務卿(1800-1801)、第四任首席大法官(1801-1835)約翰•馬歇爾


1800年11月,自美國聯邦政府成立以來一直處於執政地位的聯邦黨(federalist),在總統和議會的兩大選舉中連遭挫敗。於是,按規定將於1801年3月3日下臺的亞當斯(Adams)總統和國務卿馬歇爾(John Marshall),便力圖在司法機關中調整有利於本黨的人事安排,以期儘量挽回兩大選舉中的敗局,並同時維護現行憲法秩序的運作。


詹姆斯·麥迪遜


1801年12月,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埃爾斯沃思以健康上的理由提出辭呈,1801年1月20日,亞當斯總統任命國務卿馬歇爾擔任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1月27日,經參議院同意後,馬歇爾於2月4日正式到職赴任。但是,馬歇爾此時並末辭去國務卿的職務,只是不支領國務卿的俸祿,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1801年3月3日亞當斯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同時,乘著新總統上臺和新國會召開之前,國會中的聯邦黨人分別在1801年2月13日和1801年2月27日通過了1801年《巡迴法院法案》(The Judiciary Act)和《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Organic Act)增加了58個法官職位。這樣,亞當斯就可以任命聯邦黨人擔任這58個新增的法官職位。1801年3月2日,亞當斯任命了這58名法官。這些任命大多在3月3日午夜以前經參議院同意、總統簽署、國務卿(馬歇爾)蓋章後生效,故接受任命的人們被稱之為“星夜法官"(midnight judges)。由於時間倉促,在這批被任命者之中,有些人的任命狀順利地趕在3月3日晚上完成送達,而另外一些人的任命狀則因當時的交通和通訊條件而未及發出。


威廉·馬伯裡


1801年3月4日,共和黨領袖傑弗遜(Jefferson)正式出任美國第3任總統。當他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狀仍滯留在國務院時,便授意他的國務卿麥迪遜(Madison)不要發送這些已經簽署並經封印的任命狀

,而將其“如同辦公室的廢紙、垃圾一樣處理了”。此後,共和黨人控制的新國會於1802年3月8日成功地廢除了《巡迴法院法案》,但沒有撤銷有關治安法官的《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為了防止被免職的"星夜法官"向最高法院控告新國會的作法,新國會還進一步以重新安排最高法院開庭日期的辦法,暫時關閉了最高法院,改一年兩次開庭為一次開庭,從而使最高法院在1801年12月到1803年2月關閉了長達14個月之久。當最高法院再次開庭時,已經是1803年2月了。


馬歇爾的判詞與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確立


最高法院剛開庭,未拿到委任狀的治安法官威廉•馬伯裡(William Marbury)與另外三個同樣情形的“

星夜法官”以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條為依據,將國務卿麥迪遜起訴到最高法院,要求最高法院向麥迪遜發出強制執行令(writ of mandamus),強制交付委任狀。

但是如何處理這個案子,對作為首席大法官的馬歇爾來說是一個極大的挑戰。畢竟委任狀是依據聯邦黨人控制的國會通過的法律,由聯邦黨總統亞當斯簽署,並由現在是大法官,而當時是國務卿的馬歇爾本人蓋國璽簽發委任狀的。如果最高法院判決要求強制交付委任狀,麥迪遜明顯不會執行最高法院這一判決,最高法院又對此沒有任何辦法,這會嚴重損害最高法院的權威;而如果不支持馬伯裡等人的訴訟請求,那很明顯告訴世人,包括馬歇爾在內的聯邦黨人控制的國會立法、總統任命法官和馬歇爾本人蓋國璽的委任狀,是不正當的,這也是馬歇爾不能接受的。在這種情況下,馬歇爾作出了一個自己認為是

法官生涯中最明智的決定。

親自寫下了時至今日仍然是美國最著名的判詞,其中當然,從今天來看,的確是

天才的判決

馬歇爾首先提出馬伯裡訴麥迪遜案有三個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即(1)馬伯裡是否有權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狀;(2)如果馬伯裡有這個權利而且這一權利受到侵犯,政府是否應該提供補救辦法;(3)如果政府應該提供補救的辦法,是否是該由最高法院來下達強制執行令

對第一個問題,馬歇爾提出:

委任狀一經總統簽署,任命即為作出;一經國務卿加蓋合眾國國璽,委任狀即為完成。……既然馬伯裡先生的委任狀已由總統簽署,並且由國務卿加蓋了國璽,那麼,他就已經被任命了;因為創設該職位的法律賦予該官員任職5年,不受行政機關干預的權利,所以,這項任命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賦予該官員各項法律上的權利,這些權利受他的國家的法律的保護。……因此,拒發他的委任狀……不是法律所授權的行為,而是侵犯了所賦予的法律權利。

對第二個問題,馬歇爾認為:

每個人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要求法律的保護。政府的一個首要責任就是提供這種保護。合眾國政府被宣稱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對於侵犯所賦予的法律權利不提供補救,它當然就不值得這個高尚的稱號。……如果要去除我們國家法律制度的這個恥辱,就必須從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因此,我們有責任查明:在我們的社會是否有人免於法律調查,或者受傷害一方被拒絕給予法律補救。

也就是說,對前兩個問題,馬歇爾的回答是“Yes”國務卿麥迪遜不得剝奪馬伯裡既得的權利,法院有責任幫助馬伯裡從麥迪遜那裡獲得委任狀。可能到這裡,大家可能以為馬歇爾會向麥迪遜發出強制執行令,從而引發憲政危機。但馬歇爾的天才就在於他對第三個問題的回答——他對第三個問題的回答是否定的。

因為在馬歇爾看來,雖然聯邦法院有權對行政官員發出強制執行令,但具體到馬伯裡訴麥迪遜案,最高法院無權命令麥迪遜發出委任狀

,也就是說,馬伯裡告錯了地方。那麼,馬歇爾的理由是什麼呢?

馬歇爾強調最高法院是否有權發出執行令取決於它所管轄的範圍。根據美國1787年憲法第三條第二款,只有涉及大使、公使、領事等外國使節或州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案子時,最高法院才有初審權(original jurisdiction)。而馬伯裡即非外國使節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因此最高法院對他的案子並無初審管轄權。同時,在1787年憲法中,最高法院沒有向行政官員發出強制執行令這一權力。當馬歇爾的判詞論述到這一步,我們發現,很明顯,要麼是馬伯裡提起訴訟所依據的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條有問題,要麼1787年憲法有問題。很明顯,憲法是“高級的、至上的法律”。現在到這一步,馬歇爾完美的迴避了他將要面對的尷尬局面,而將問題引向了當國會立法與憲法衝突了,該怎麼辦的問題。據此,馬歇爾把問題一下子跳到了國會法律的合法性上。這一部分的闡述成了這個判決的根本和主體,也成為

美國憲政史的最耀眼的一幕。馬歇爾指出,國會通過的《司法條例》在規定最高法院有權向政府官員發出強制執行令時,它實際上把聯邦憲法所規定的司法權擴大了。但事實上,國會沒有這個權力。憲法一旦制定,其基本原則也就確立起來,這些原則所產生的權威在制憲時就被認為擁有“超越一切的(supreme)”和“恆久的(permanent)”的性質。因此,馬歇爾指出

在這兩種選擇之間沒有中間道路。憲法要麼是優先的至高無上的法律,不得以普通立法加以改變;要麼與普通立法處於同等的地位,像其它法律一樣,立法機關可以隨意加以修改。……所有制定成文憲法的人們都想要制定國家的根本的、最高的法律。

因此結論必定是

與憲法相牴觸的立法機關的法案均是無效的。

既然違憲法律無效,法官就不能根據違憲的法律進行審判,這又涉及到另外一個基本的憲政問題,即究竟

什麼機構有權認定法律是否違憲。馬歇爾的回答自然就是

判定什麼是法律斷然屬於司法部門的權限和職責。

也就是說,當憲法和一項普通法同時適用於某個案件,而且兩者存在衝突,只能實行其中一個時,最高法院的決定當然以憲法為準。因此,馬歇爾宣佈,

與憲法相牴觸的法律無效

也就是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條違憲無效。


司法審查權的完善


現在司法審查的原則根據馬歇爾的這一判決已經確立了,那麼,什麼樣的政府行為,最高法院擁有司法審查權?在馬伯裡訴麥迪遜案中,最高法院已經澄清其有權宣告國會立法違憲。在1810年的弗萊切爾訴派克案中,最高法院明確了其有宣告州立法機構立法違憲的權力;在1816年的馬丁訴亨特承租人案中,最高法院宣告其有權審查州法院的判決是否違憲;在柯恩斯訴弗吉尼亞州政府案中,最高法院確認其司法審查權還包括對各州刑事法庭訴訟程序是否與美國聯邦憲法相符的審查權力。自此,今天我們所看到是司法審查權,已經基本完善。


馬歇爾大法官銅像


二百多年後的今天,在美國最高法院的院史博物館中,唯有馬歇爾大法官一人享有全身銅像的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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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小布什當選,戈爾敗選的那次印象最深。由此,直到今天仍然會有人質疑那次選舉的完全合法性,爭議還沒有消除。當時,由於媒體報道了小布什贏得了關鍵的在佛羅里達州的選舉,於是,很紳士的戈爾打電話向小布什表示了祝賀,同時承認自己競選失敗。其實,此前兩人在這個州的得票數不相上下,開始媒體稱是戈爾領先了,後來發現差距隨著開票的進行而逐漸拉近,有認為是小布什贏了,但最後發現是兩人得票太過接近而無法判定。佛州的最高法院於是判定,因為認定選舉過程和選票處理上有瑕疵,所有出現大量廢票的佛州縣都要一改機器機票的規定,由人工重新機票。

但就在佛州最高法院做出上述判定的次日,美國最高法院的判定小布什獲勝的判決來了,即依舊按照機器的統計結果算佛州的票數。其實,小布什在全美普選中獲得的選票比戈爾要少50多萬張,但在最終起著關鍵作用的選舉人票上獲得了271票,比戈爾的266票多,因而贏得了大選。而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顯然是影響了最終選出總統的選舉人的投票意向,因為這500多位選舉人選誰當總統通常就是與普選的結果一致的。這也是迄今美國最高法院唯一一次就總統的選舉計票結果是否要重新計算而做出的判決。它等於是決定了小布什而不是戈爾入主白宮,而且小布什還連任幹滿了8年。但我認為也正是這8年,美國開始從最強往下滑落,是一個轉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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