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地方定價項目再減30% 高鐵票等實行市場調節價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2018-07-19 10:38:31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提出的“到2017年,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基本放開,政府定價範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改革目標,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17年啟動了新一輪的地方定價目錄修訂工作,以鞏固提升價格改革成果,推動地方進一步放開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最大限度地縮減政府定價範圍。

截至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已完成對全國29個省份(西藏、新疆除外)的定價目錄第二輪修訂的審定批覆工作。通過此輪修訂,地方政府定價項目在2015年縮減55%、平均保留45項左右的基礎上,進一步縮減到平均32項左右,縮減幅度達30%,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已基本放開。保留的定價項目主要集中在供排水、燃氣、電力、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教育、醫療、養老、殯葬、文化旅遊、保障性住房、重要專業服務等領域。

此輪地方定價目錄修訂中,各地結合本地市場競爭狀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清理成果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修訂情況,進一步放開了一批具備由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主要包括

車用壓縮氣價格

地方鐵路貨運和行李運價率

普通旅客列車軟座、軟臥以及高鐵動車組列車一、二等座票價率

鐵路專用線共用收費標準

網絡預約出租車價格

部分汽車客運站服務收費

民航延伸服務收費

競爭性線路的道路班車客運價格

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

部分專業服務如專業評價類、質量檢驗檢測監測類、煤礦及普通道路救援救護類、司法服務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類、培訓認證類、建築工程諮詢類、公用事業延伸服務類等服務收費等

根據《價格法》,地方定價目錄是地方政府依法行使定價權力,履行定價職責的依據。新版地方定價目錄的頒佈實施,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價格領域“放管服”改革、建設法治政府方面的重要舉措。通過縮減政府定價範圍,有利於進一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增加價格反應靈活性,釋放和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通過定價權力清單化,有利於進一步釐清政府與市場的定價權力邊界,確保在目錄之外無定價權,將價格改革和簡政放權的成果以目錄的形式固定下來,構建市場機制有效、微觀主體有活力、宏觀調控有度的經濟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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