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之家爆雷,收購P2P平台爲何會涉嫌集資詐騙罪?

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本文連載於《曾傑金融犯罪辯護日記》,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投之家爆雷,收購P2P平臺為何會涉嫌集資詐騙罪?

7月13日下午,投之家運營團隊發佈公告稱,投之家2017年末引進新的大股東,由新股東提供資產端風控並提供相關擔保。自2018年6月末以來,投之家債權發生逾期。新股東在運營團隊告知情況的下,不予處理。基於平臺投資人的整體利益,投之家運營團隊主動報案,並全力協助經偵部門配合調查,儘可能的幫助投資用戶挽回損失。

7月14日,深圳警方公佈消息,對投之家涉嫌集資詐騙罪一案立案偵查,對兩名主要負責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等)

投之家爆雷,收購P2P平臺為何會涉嫌集資詐騙罪?

為何會涉嫌集資詐騙罪?

互聯網金融平臺爆雷,多是因為運營違規違法問題,如果涉嫌刑事犯罪,警方(經偵)介入,一般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調查,從近期發生的多起案件都可以印證,如唐小僧、錢寶、聯壁金融都是以非法吸存罪名立案,但是深圳投之家爆雷卻是被深圳警方以集資詐騙罪立案,兩罪在犯罪構成上有所不同,這也意味著投之家的涉案緣由有著特殊之處。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都屬於非法集資犯罪。他們都要求集資人未經許可,以公開宣傳得方式針對不特定公眾,以承諾保本付息的方式集資。不同之處就是集資詐騙罪還屬於詐騙類犯罪,要求集資人以詐騙手段騙取集資款後,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在量刑上我國對集資詐騙罪的處罰更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

從目前公開的消息來看,深圳警方提到了由網貸之家創始人徐紅偉、投之家CEO黃詩樵等人負責股權款收回的問題,同時綜合證券時報、投之家自己的公告等等公開信息,可以得知此次警方之所以集資詐騙罪立案,可能與去年投資家被收購的事件相關。而這次收購行為中,可能存在平臺股東自融、資金流向不透明、集資款被侵佔等問題。

投之家爆雷,收購P2P平臺為何會涉嫌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要求使用了詐騙方法融資

集資詐騙罪,首要要求是集資人使用了詐騙方法融資。而所謂的詐騙方法,必須是能夠對投資人的資金安全、集資人的償付能力進行的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欺騙才能構成詐騙犯罪中要求的“詐騙”,而如果僅僅在並不影響資金安全和償付能力的方面進行虛假的宣傳,就可能構成欺詐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根據證券時報《投之家生死時速72小時:陷連環詐騙 溫州幫身影浮現》的報道中,提到此前有投資方通過中介希望收購投資家P2P平臺,但是收購方提出要求投之家擴大待收餘額,收購方才支付股權款。同時收購方會提供資產和債權,在投之家平臺發標融資,融資到位後,將所藉資金又用於收購投之家P2P平臺。這等於是先向投資人借錢,然後又用投資人的錢收購P2P平臺,而這些新增的待收餘額到期後卻無法兌付,導致平臺投資人利益嚴重受損。而收購方主持發行的借款、融資需求和項目,兌付能力和真實性難以保證。

另外,根據證券時報報道,在投之家上還存在虛假借款方問題,比如記者向投之家的一家借款方福建泉州龍傑電腦辦公設備有限公司法人詢問其在投之家借款100萬的事宜,結果其完全不知道自己在投之家上發起了100萬元、借款年利率7.5%、借款期限為兩個月的借款標的。“我完全不知情,公章都是假的,我從未聽過、也從未上過這個金融平臺。”該公司法人對記者表示。其實核實該借款公司的說法並不困難,只需要經偵調取該筆100萬借款是否流向了該企業。如果資金並未流向該企業,同時經過司法鑑定投之家上該公司的借款公章為假,那基本可以確認該公司無責,而該借款信息的造假方就可以根據資金流向進行追查,而到底是誰虛構了該類借款信息,為何虛構該借款信息,都將會成為定性案件(集資詐騙案或欺詐型非法吸存)的關鍵證據。

投之家爆雷,收購P2P平臺為何會涉嫌集資詐騙罪?

股權款為何要收回?

根據深圳警方的公開消息,投之家將組成清退小組,由創始人徐紅偉和ceo黃詩樵負責股權款的收回、逾期和真實標的項目催收。

這也意味著,股權款本身可能被初步認定為是涉案財產,也就是非法集資的贓款,這也意味著,股權款表面是上P2P平臺收購方的自有出資款,實際上可能是P2P普通投資人的投資款和出借款,所以在本案中,該筆股權款即便是支付到了平臺或出讓股東手中,也應該清退。

而在投之家案中,如果把創始人徐紅偉、CEO黃詩樵等人視作涉案人員,他們對集資款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根據證券時報消息,關於股權款,徐紅偉對投資人做出過解釋:管理層並未非法挪用股權款(包括個人投資部分和未分配資金),並且在過去幾天仍舊投入資金維持投之家運營。而徐紅偉所言是否屬實,也會是警方偵查的重點。

非法佔有目的的確定,是認定集資詐騙的核心

集資詐騙罪要求集資人在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目的,可以這麼說,在司法實務中,對非法佔有目的的確認,是集資詐騙類案件的核心工作。而投之家案之所以集資詐騙罪立案,可能就是因為警方認為存在有集資人惡意侵吞、非法佔有線索或初步事實,比如收購方在平臺融資後,將部分資金用於收購P2P平臺,另外一部分資金可能用於其他非法佔有。非法佔有目的是一種主觀心態,除非當事人自己承認,否則無法直接感知,但是在實際案件中,會根據集資人的客觀行為進行判斷其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比如使用詐騙方法集資後,集資人集資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或者是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是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等等,都可能被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

資金用途和流向,將會是偵查機關調查的重點

在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資金的用途和去向,不僅僅涉及投資人的利益保護,很大程度上還決定了集資人是否有非法佔有資金的目的。因此,偵查機關會著重調查包括所籌資金的用途,如發標人(投之家的收購方,不包括真實的借款方)在集資、借款後是否將資金用於經營,是否肆意揮霍集資款,是否將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是否設法隱匿資金,相關人員是否如實交代資金去向等等。

調查資金流向的證據方向

對於資金流向的調查,偵查機關會通過對平臺實際控制人、財務主管、技術主管、相關投資項目主管等蒐集訊問筆錄和證人證言;採集相關電子數據,如公司的資金進出賬戶流水、相關用戶數據、項目數據等證據核實。因此目前,投之家平臺的相關負責人、創始人和ceo的到案,他們的對平臺模式的陳述將會成為重要證據之一。

部分人員可能會改變罪名

在該類案件中,相關涉案人員的刑事責任肯定會有所區分,包括在罪名定性和量刑上,比如主要的責任人如果被查實以欺騙手段非法吸存,同時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就會構成集資詐騙罪;而其他相關責任人如果僅僅是參會與了非法集資行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就有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對於相關員工,如果其主觀上完全沒有參與非法集資的故意,同時其參與項目是合法的借貸信息中介業務,其無可能認識到自己參與非法集資活動,該類人員就有可能被僅僅認定為相關員工,而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