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項目落地所需辦理前期手續實行「承諾」機制

經開區發改局

項目建設所需的前期手續繁多:土地證、規劃、消防、環評、安評等等。順利的話,項目落地至少得半年,有的甚至一年多還蓋不完所有公章。因此,建議市委、市政府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將經開區工業項目作為改革試點,探索將現行“先審後批、先批後建”的管理模式逐步轉變為“先承諾後審批、邊建邊批”的新型模式,並配套容缺審批等措施。

推行投資項目承諾制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將“由企業按照項目建設計劃,提出方案報主管部門審批”改革為“主管部門制定承諾標準,給項目建設行為劃定範圍,企業只要不越過指定範圍即可自主建設”,意味著政府職能由審批向服務轉變,對主管部門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項目審批的壓力由企業向主管部門轉移。

投資項目前期審批環節多、審批時間長、審查內容繁等問題,一直是企業投資建設的“痛點”。實施承諾制後,可以激發市場活力,讓企業提早動工建設,儘快搶佔市場。除了加快項目落地,降低投資成本也是承諾制給企業帶來的利好之一。同時,還應該配套出臺容缺審批等措施,允許項目申報規劃審批時,在收件材料存在部分缺失的情況下先審批、後補齊。

投資項目承諾制通過企業自主承諾、強化信用保障、加強過程監管等舉措,加快構建事中事後監管體系,為承諾制提供信用和監管保障。由企業自主選擇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明確權利、義務和責任,自主依法依規開展項目建設,並接受全過程監管和全面竣工驗收,承諾書視同法定的行政許可,違反承諾的企業將接受處罰、懲戒。

為做好兩種制度的銜接,也可以實行“雙軌制”,承諾制與現行管理制度並行不悖,由企業自主選擇。鼓勵企業選擇承諾制管理模式,並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對未開工建設且前期工作中未有違反承諾內容的項目,企業可提出解除承諾申請,經審批單位審核後解除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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