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飲酒猝死 四名同飲者被判擔責

夜幕降臨,王某和好友相約在燒烤店喝酒。

不料,酒局過後王某不慎猝死。

為此,王某的父母將4名同飲者起訴至法院。

索賠30萬元。

男子饮酒猝死 四名同饮者被判担责

近日,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王某對此負有主要責任,同飲者未盡到勸阻、提醒義務負次要責任,判決4名同飲者共賠償12萬元。

醉酒引發心源性猝死

今年1月30日20時,李某在微信群裡提議去喝酒,後與吳某、韋某、莫某前往西鄉塘某燒烤店,並打電話邀請王某一同喝酒。

當日22時左右,王某應約前往。王某到達燒烤店後,5人以玩牌猜碼、誰輸誰喝的方式助興飲酒。王某與李某、吳某、莫某4人共飲盡42度的白酒兩瓶,每瓶500毫升,韋某則獨飲啤酒。次日凌晨,5人離開燒烤店,而後吳某、韋某自行回家,王某與李某、莫某相約到江南區吃夜宵。3人吃夜宵約20分鐘後離去,行至江南區某網吧門前時,王某提出需要休息一下,3人遂停下休息。王某突然嘔吐倒地並昏迷,李某、莫某為其清理了口腔內容物,守候在其身邊,發現情況有異後,於凌晨2時18分撥打120急救電話。凌晨3時15分,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發現,王某是具有明顯心臟病病變的患者,其心臟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79.68mg/100ml,屬醉酒狀態。而當其處於醉酒狀態時,極易誘發病變急性發作致心肺功能衰竭。鑑定中心認定王某為醉酒後高血壓性心臟病合併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急性發作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即心源性猝死。

同飲者被索賠30萬元

王某是家裡的獨生子。王某死後,王某的父母精神受到巨大打擊,每天以淚洗面。王某父母認為,王某的死亡與當晚飲酒行為存在因果關係,遂將事發當晚4名同飲者訴至江南區法院。

王某父母訴稱,4名被告作為成年人共同參與喝酒,在飲酒過程中有猜碼、玩牌等故意勸酒行為,且4人未對醉酒的王某盡到必要的照顧、幫助、提示義務,致使王某醉酒後心源性猝死,4被告對王某的醉酒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對王某的死亡連帶承擔30%民事責任,並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贍養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醫療費、鑑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0萬元。

吳某等4人在庭審中辯稱,李某對王某隻是一般性邀約,並無強迫性質,4人在飲酒期間也沒有任何強制性勸酒行為。在王某身體不適時他們已對其盡到了提醒、照顧義務,並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王某的死亡屬於意外事件,與4人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吳某等人還認為,王某患有心臟病,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對自身身體狀況瞭解的情況下,對飲酒量沒有進行合理把控,存在一定過錯,應對其行為承擔全部責任。

未盡安全注意義務需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共同飲酒作為社會交往的一種方式,不為法律所禁止。但因共同飲酒的行為而使飲酒者陷入醉酒等人身危險時,共同飲酒人應負有相應的注意及安全保障義務,應對醉酒人充分履行提醒、勸阻、照顧、護送等義務,否則構成不作為侵權。

本案經鑑定,王某系醉酒後心源性猝死。王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己的身體狀況和飲酒量應有充分認知和控制力,對過量飲酒產生的後果應有充分的預見。但其在飲酒過程中對自身安全未予注意,未充分預見後果和自我控制,以致醉酒誘發自身疾病急性發作而死亡。對此,王某負有主要責任。4被告作為共同飲酒人,應當知道過量飲酒所具有的危險性,應負有相互注意及提醒、勸阻的義務,但卻疏於履行上述義務,而以玩牌猜碼、誰輸誰喝的方式相互勸酒,以致王某過量飲酒,因醉酒誘發病變急性發作而猝死,對此,4被告負有一定責任。

男子饮酒猝死 四名同饮者被判担责

被告李某、莫某在與王某吃夜宵及同行過程中,未及時關注王某的身體狀況,在王某嘔吐倒地並昏迷時,未在其病發的第一時間送醫並與其家人聯繫,逾半小時後才撥打急救電話,2人沒有充分履行對共同飲酒人的照顧、救護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李某作為邀請王某參與飲酒的組織者,應負有比其他共同飲酒人更高的注意及安全保障義務,其明知王某平時與其所飲均為啤酒,事發當晚改飲大量白酒,卻未加以提醒、勸阻,李某對此負有一定責任。綜上,根據4人的責任大小,法院判決被告李某承擔5%,即5萬元的賠償責任,莫某承擔3%,即3萬元的賠償責任,吳某、韋某各承擔2%,即4萬元的賠償責任,共計12萬元。

本文刊登於《廣西法治日報》2018年7月18日2版

男子饮酒猝死 四名同饮者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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