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第746期」岑溪法院首例「拒執罪」自訴案結果出來了!

「总第746期」岑溪法院首例“拒执罪”自诉案结果出来了!

6月29日,岑溪市人民法院首個自訴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以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自訴人撤訴告終。這也是梧州市法院受理的首個“拒執罪”自訴案件。在日常生活中,作為申請執行人該怎麼運用“刑事自訴”的法律武器,追究失信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首例“拒執罪”自訴案的基本案情

2013年,岑溪市某房地產公司和其公司股東莫某元因經營房地產生意向曾某借款200萬。其後,曾某因急需資金週轉,要求兩者歸還借款和利息,遭到拒絕。2016年,曾某訴至法院追索借款和利息。法院判決莫某元和岑溪市某房地產公司歸還借款200萬和相應利息給曾某。判決生效後,莫某元和岑溪市某房地產公司均沒有履行還款義務。2016年12月,曾某向岑溪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岑溪法院立案後,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兩被執行人既不履行義務,又不申報財產。執行法官經查詢,發現兩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岑溪法院兩次對莫某元進行拘留、罰款,莫某元仍拒不履行義務。

2018年5月9日,曾某向岑溪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曾某在自訴書中稱,莫某元和岑溪市某房地產公司在自訴人申請強制執行期間有轉移財產的行為。同時,莫某元不按承諾將其三輛小汽車交給法院保管。自訴人認為莫某元和岑溪市某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華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立案後,岑溪法院高度重視,分管刑庭和執行局的副院長吳漢北多次協調兩部門、督辦該案。刑庭主辦法官一方面迅速審查案件證據材料,一方面與執行局溝通,希望在執行局法官的協調下,讓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從源頭化解矛盾。6月12日,在執行局法官多次協調下,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岑溪市某房地產公司以其所有的歸義鎮上的九套房產抵償所欠曾某的債務。6月29日,雙方完成商品房預告登記手續後,自訴人主動提出撤訴。法院當天裁定準許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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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拒執罪自訴

由本案可見,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除了通過公安、檢察機關,走公訴程序追究失信被執行人拒執罪的刑事責任外,大家還可以通過自訴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下面小編就手把手教大家拒執罪如何提起刑事自訴。

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

根據最高法2015年發佈的《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兩個: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為之一: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最高法出臺的“拒執罪”自訴立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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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746期」岑溪法院首例“拒执罪”自诉案结果出来了!

遇到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失信被執行人,大家要勇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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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法院新媒體團隊製作

文字:溫穎

審核:羅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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