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觀察:姆巴佩名字一天被申請註冊商標58次

姆巴佩火了,有心之人迅速瞄準商機,於是國家商標局一天內收到58份註冊姆巴佩名字為商標的申請。

IP觀察:姆巴佩名字一天被申請註冊商標58次

名人名字被註冊成商標已屢見不鮮。臺灣藝人林志玲因不滿其名字被註冊成商標使用在化妝品等商品中維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未經同意,將藝人名字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具有明顯的攀附他人商譽、聲譽,以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的目的。

發現 6天 有關“姆巴佩”的商標申請137個

2018年6月14日,俄羅斯世界盃開幕。6月30日,首場八分之一決賽,法國對陣阿根廷,兩支超級球隊相遇,再加上有梅西這樣超級球員參賽,比賽備受關注。

最終,這場超級對決以法國隊4:3擊敗阿根廷隊,法國隊19歲小將姆巴佩憑藉兩射一傳,送走梅西,自己也一戰成名。當晚,所有球迷都記住了這個新星的名字——姆巴佩。

《法制晚報》(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發現,就在比賽次日,國家商標總局收到27份申請註冊“姆巴佩”或“姆巴佩MBAPPE”商標的申請書。第三天,申請數字漲到了58。

通過中國商標網記者統計發現,截至7月6日,僅6天的時間裡,申請註冊“姆巴佩”或“姆巴佩MBAPPE”商標的就已達137個。而從2017年到本屆世界盃開始之前,商標總局僅受理了17份這樣的申請。

由於在2017年已提交申請,晉江市統一龍鞋業有限公司已獲准將“姆巴佩”商標使用在服裝等商品上;丹陽市瑞金眼鏡貿易有限公司也被核准使用在眼鏡等商品上。

除上述兩家公司外,近期提交的大多數商標申請都在等待受理,暫時無法查詢詳細信息。但從申請人的名稱可以看出,涉及的行業可謂五花八門。

延伸 不滿名字被註冊商標 林志玲維權成功

生活中,名人名字被註冊成商標的例子屢見不鮮。面對這樣的“冒犯”,名人們也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維權。

2006年,鄭某申請註冊了“林志玲linzhiling”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類的化妝品等洗護商品上,專用權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止。2015年10月20日,鄭某將上述商標轉讓給劉某。

林志玲認為,上述商標屬於“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申請註冊具有欺騙性,且易造成消費者誤購、誤認,產生不良影響。2015年4月20日,林志玲針對上述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商評委經審查認為,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林志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劉某將林志玲商標註冊在“化妝品”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誤購、誤認,從而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最終裁定上述商標無效。

劉某不服,認為商評委沒有沒有考慮市場發展的實際客觀現狀,沒有使用客觀的審查尺度進行審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定撤銷裁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志玲商標不屬於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但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雖然適用法律上存在瑕疵,但結論正確。故駁回了劉某的訴求。

劉某又向北京市高院上訴。近日,北京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一人註冊數個知名藝人商標

在上述案件審理中,林志玲為證明“林志玲”商標構成“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向法院提交了鄭某申請註冊的商標列表及商標檔案。

根據商標檔案顯示,鄭某除申請註冊了“林志玲”商標外,還在第3類“化妝品”、第14類“珠寶首飾”、第25類“服裝、鞋、帽”等商品上申請註冊了涉及知名藝人(如安在旭、文根英等)、知名時裝設計師(如ELSPETH GIBSON、ANGELOS FRENTZOS、ANJA GOCKEL等)、國際時尚品牌(如“UMBERTO BILANCIONI”、 “SONJAMAROHN”等)的20餘枚商標。

不只明星藝人,被搶注的知名人物遍及古今中外、文體政壇各個領域。從“克林頓”“郭晶晶”“楚瑜”“仇和”“姚明”“李小龍”,到近幾年的“莫言”“格瓦拉”“MICHAEL JACKSON”“方大同”“奶茶妹”等。

而搶注的類別也五花八門,“莫言”商標被申請註冊在菸斗等商品上,“黃飛鴻”商標被申請註冊在啤酒等飲品上,方大同的名字竟然被申請註冊在胡辣湯上。

法院 明顯攀附他人商譽、聲譽

商標權與知名人物姓名權的衝突已演變商標審查領域的熱點問題,也給商標執法及司法審查工作帶來挑戰。

在“林志玲”商標一案中,北京知產法院指出,鄭某一普通自然人,其除申請註冊“林志玲”商標以外,還在第3類“化妝品”、第14類“珠寶首飾”、第25類“服裝、鞋、帽”等商品上申請註冊了多枚涉及國內外知名人物姓名、國際知名品牌的商標、明顯屬於超出使用需求之外囤積商標、以銷售或轉讓為目的註冊商標行為。

此種行為擾亂了商標註冊秩序,損害了不特定多數商標申請人的利益。

其次,劉某在2015年受讓“林志玲”商標時,林志玲已有較高知名度。劉某作為與林志玲無關的其他主體,將其姓名作為商標使用在第3類“化妝品”等商品上可能存在巨大商業價值的情況下,仍受讓“林志玲”商標,具有明顯攀附他人商譽、聲譽,以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的目的。

有知識產權專家評價,“林志玲”商標案在規制名人姓名搶注和囤積行為方面有指導意義,確立瞭如何判斷搶注和囤積名人姓名商標系擾亂商標註冊秩序的裁判規則,統一了商標法中絕對條款的適用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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