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永安市溪源水庫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覆

閩政文〔2018〕170 號

永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永安市溪源水庫工程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請示》(永政地〔2018〕4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永安市境內農用地54.8113公頃(其中耕地8.7554公頃)、未利用地8.5359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徵收永安市洪田鎮黃龍村園地1.3299公頃、林地0.6648公頃,湍石村水田8.7554公頃、園地6.5385公頃、林地22.5723公頃、其他農用地2.2056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1.0633公頃、交通運輸用地0.8097公頃、其他土地0.0156公頃、未利用土地0.3991公頃,計徵收集體所有土地44.3542公頃;使用國有林地12.7448公頃、其他土地8.1212公頃、合計徵收(使用)土地65.2202公頃,以劃撥方式提供,作為永安市溪源水庫建設用地。

二、永安市人民政府須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徵地,切實做好被徵地單位和農民的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按規定繳納。

三、永安市人民政府須依法辦理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及供地的具體手續。

四、永安市人民政府要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有關要求,涉及各類保護區的用地,應嚴格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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