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峯市寧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韓某某、詹某某危險駕駛案一審宣判

近日,赤峰市寧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韓某某、詹某某危險駕駛一案,經寧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對車主韓某某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對客車司機詹某某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經查,2018年1月31日8時20分許,被告人詹某某駕駛公路客運大型客車從寧城縣汐子鎮出發,該車車主被告人韓某某隨車售票,客車沿途載客至60人,行駛至汐子鎮變電所門前路段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該車核定載人數35人,超員達71.4%,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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