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能当然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首先要明确合伙企业是何种性质的合伙企业,若是普通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伙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能当然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因此,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若该企业是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只有在此种性质的合伙企业下,继承人无须征得原合伙人的同意,即有权取得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根据网络来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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