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環借車惹出禍事,保險公司不賠,公安還說車主毀滅證據……

连环借车惹出祸事,保险公司不赔,公安还说车主毁灭证据……

基本案情

王春買車,隨即投保

王春心儀一款車很久了,

終於攢夠了錢,

一舉拿下。

這價錢也著實不便宜,

70多萬呢,

對工薪階層的王春來說,

真不是個小數目。

為了讓自己心安,

王春買車後的第一件事

就是為新車投保,

車輛損失險的限額為544654元,

保險期限至2016年7月15日止。

趙冬借車,王春無奈

新車真不錯,

德系血統,

高端大氣,

不光王春喜歡,

朋友們也是豔羨不已。

趙冬

“兄弟,我明天要去相親,想借你這好車撐撐場面。”

王春

“這個,這個···”

趙冬

“不想借就算了,爽快一些!”

王春

“呃,我不是那個意思···好吧,那你一定要小心。”

趙冬

“我都老司機了,有什麼不放心的,真是的。”

丁夏撞車,趙冬頂包

趙冬的相親對象叫丁夏,

最近剛取得駕照,

一直想找個車練練手。

丁夏

“這是你的車嗎?太棒了。”

趙冬

“呃,是的。”

丁夏

“這車開起來感覺一定不錯吧。”

趙冬

“必須的,70多萬呢,要不你來試試?”

丁夏

“好呀好呀。”

趙冬

“看路,看路,前面是護欄!”

丁夏

“啊,好可怕,我該怎麼辦?”

趙冬

“踩剎車,踩剎車!”

丁夏

“來不及了,來不及了···”砰!!!

丁夏

“趙冬,我怕,我該怎麼辦啊?”

趙冬

“丁夏,你別怕,別承認是你開的車,到時候就說是我撞的,要不和車主不好交代。”

丁夏

“你不說這車是你的嗎?”

趙冬

“呃···”

丁夏

“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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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冬

“王春,跟你說個事啊,你別激動。”

王春

“怎麼了?”

趙冬

“我把你車撞了,還挺嚴重,趕緊聯繫保險公司”

王春

“你,你,你···”

王春索賠,不予支持

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

該保險單所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責任免除第八條中規定: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等,保險人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公安交警部門出具證明,證明事故發生後,丁夏讓趙冬頂包,造成事故證據的破壞。

基於此,我們不予賠付。

连环借车惹出祸事,保险公司不赔,公安还说车主毁灭证据……

王春

我承認頂包行為不對,但是憑什麼構成“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這也太牽強了吧,我要到法院告你們。

王春起訴,一審敗訴

王春到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提起訴訟:

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依合同約定

賠付其車輛修復費等費用225764元。

法院經審理後裁判

法院:

當事人雙方簽訂的保險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所形成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合同雙方在享受權利時,也應當履行義務。

本案涉案駕駛員丁夏和趙冬的頂包行為,違背了保險合同誠信原則,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了頂包造成事故證據的破壞,保險公司以存在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拒賠,符合雙方的約定,即: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保險人不論何原因對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不予賠償的約定。

因此王春主張保險公司賠付其車輛修復費用225764元的請求,應予以駁回。

连环借车惹出祸事,保险公司不赔,公安还说车主毁灭证据……

王春不服,提起上訴

王春不服一審判決,

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關於“頂包”的行為是否屬於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問題。交通事故現場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車輛、人、畜以及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證等所在空間,它是判斷行使狀態、行駛路線的證據。通常情況下,道路情況、人員傷亡及車輛等財物損害情況、駕駛人的駕駛行為等構成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主要因素。所謂“頂包”行為,通常是指冒名頂替行為,是一種弄虛作假的不誠實行為,亦系偽造證據行為。儘管實際駕駛人丁夏讓車輛借用人趙冬“頂包”的行為不是直接毀滅證據,但卻會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重要因素之一——實際駕駛人駕駛時的真實狀態、有無違法駕駛行為等無法查明,客觀上亦屬毀滅證據的行為。

本案中,正是由於趙冬的“頂包”行為導致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清事故發生時的真正駕駛人,從而無法查明實際駕駛人的駕駛狀況,尤其是否存在違法駕駛等,該行為屬於“”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情形。

二、關於保險人太保黔江支公司是否應向被保險人王春承擔賠付責任的問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責任免除第八條中約定,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保險人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該責任免除條款的字體,保險公司以加粗加黑的方式履行了提示義務。投保人王春亦聲明,“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後果”,王春亦在投保人簽章處署名。可見,保險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該責任免除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保險公司不應向被保險人王春承擔賠付責任。

綜上所述,

王春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以案說法

發生交通事故後,對實際駕駛人讓他人頂包的行為性質在保險理賠中作何評價,有觀點認為: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人通知他人頂替,雖屬偽造證據的不誠信行為,但尚不屬於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只要能夠查清實際駕駛人,無直接證據證明其有違法駕駛行為的,保險人仍應予以賠償。

實際上,讓他人頂包的行為,導致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清交通事故發生時的實際駕駛人的真實狀態、有無違法駕駛行為等,應當認定該頂包行為屬於毀滅證據的行為,違背了保險法、保險合同的相關約定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保險人依約不應承擔賠付責任。

本案中,由於趙冬在事故發生後頂替丁夏駕駛的故意行為,已經導致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清事故發生時的真正駕駛人,從而無法查明實際駕駛人的駕駛狀況,尤其是否存在違法駕駛等情形,客觀上屬毀滅證據的行為。該行為已經構成商業保險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即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情形。該免責條款的字體,保險公司以加粗加黑的方式履行了提示義務。投保人王春聲明,“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後果”,王春亦在投保人簽章處署名。可見保險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保險公司不應向被保險人王春承擔賠付責任。

法官寄語

頂包不可為。車輛駕駛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如果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警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要企圖通過逃離現場或找他人頂包的方式來隱瞞自己的違法事實,以免自食惡果。

借車須謹慎。現實生活當中,出於情誼關係出借車輛比較普遍。但絕大多數車輛出借人並沒有考慮到可能發生的法律後果,更別提採取什麼防範措施了。出借人如果疏於防範,甚至明知存在危險因素而抱有僥倖心理,將車輛借給他人,一旦因這些危險因素引發或伴發交通事故的,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難逃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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