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原市長獲刑14年 曾對抗審查搞權色錢色交易

濟南原市長獲刑14年 曾對抗審查搞權色錢色交易

受審現場

原標題:濟南市委原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原市長楊魯豫受賄案一審宣判

2017年5月5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濟南市委原副書記、濟南市人民政府原市長楊魯豫受賄案,對被告人楊魯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楊魯豫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濟南原市長獲刑14年 曾對抗審查搞權色錢色交易

庭審現場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楊魯豫在擔任濟南市委副書記、濟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和泰安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徵用、項目開發、規劃審批、工程建設、工作安排、職務調整等事宜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327.8228萬元。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魯豫的上述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楊魯豫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退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楊魯豫簡歷

濟南原市長獲刑14年 曾對抗審查搞權色錢色交易

楊魯豫,男,漢族,1957年3月出生,山東莒縣人,1974年4月參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工學博士,高級工程師。曾任山東省濟南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1974.04--1978.03,河南省襄城縣孫祠公社工作

1978.03--1982.01,哈爾濱建築工程學院建築工程系工業與民用建築專業學習

1982.01--1984.03,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人事教育局幹部

1984.03--1985.03,重慶建築大學教務處辦公室主任

1985.03--1985.08,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人事教育局科長

1985.08--1987.07,哈爾濱建築工程學院建築經濟與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

1987.07--1989.10,國家建設部辦公廳秘書、主任科員、副處級秘書

1989.10--1992.11,國家建設部村鎮建設司辦公室副主任、綜合處處長、辦公室主任

1992.11--1995.01,掛職任東營市副市長

1995.01--1995.08,國家建設部村鎮建設司副司長,掛職任東營市副市長

1995.08--1997.12,東營市委常委、副市長

1997.12--1999.05,山東省建委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1999.05--2001.09,國家建設部城市建設司司長

2001.09--2003.05,國家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司長(1998.06--2002.06,在哈爾濱工業大學環境科學與技術專業博士研究生)

2003.05--2007.04,濟南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2007.04--2008.02,濟南市委副書記

2008.02--2009.01,泰安市委書記、市委黨校校長

2009.01--2011.12,泰安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委黨校校長

2011.12--2012.01,濟南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2.01--2012.03,濟南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2.03--2016.04,濟南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6年4月6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山東省濟南市委副書記、市長楊魯豫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早前報道

濟南原市長楊魯豫被雙開:對抗審查搞權色錢色交易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山東省濟南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楊魯豫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楊魯豫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楊魯豫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楊魯豫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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