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縣公檢法司四部門聯合發文:這種行爲即爲不孝,將嚴懲!

近日,全南縣下發一紅頭文件

全文如下

全南縣人民法院 全南縣人民檢察院

全南縣公安局 全南縣司法局

關於敦促贍養人保障被贍養人住房安全的通告

“萬事善為首,百善孝為先”、“你陪我長大,我陪你到老”。而我們也會慢慢變老,也需要子女的陪伴。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父母更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孝道”是中華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必須持久傳承的精神內涵。在全縣深入推進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工作中,發現部分農村家庭存在子女居住於寬敞明亮的安全住房,而讓自己的父母長期居住在黑、髒、亂、差等條件簡陋的危舊房中,以及子女有贍養能力而推脫逃避贍養義務等不良社會現象。更有甚者,以讓被贍養人居住危舊房屋為手段,騙取、套取國家資金。存在上述現象的人,必須受到社會的譴責和法律的懲處。有鑑於此,全南縣人民法院,全南縣人民檢察院、全南縣公安局、全南縣司法局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發佈本通告。

一、任何人不得推脫逃避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不盡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住房安全得不到保障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情節惡劣的構成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嚴厲打擊。

二、被贍養人住有所居必須得到切實保障

子女應當履行對年老父母經濟供養、生活照料、醫療保障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妥善、優先安排老年人的居所,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贍養人有充裕安全住房,而被贍養人仍居住危房的,贍養人必須主動將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主動承擔照料被贍養人生活起居的義務;被贍養人有多個贍養義務人的,贍養義務人之間應當主動協商好被贍養人的贍養事宜,不得互相推諉。確因老人不願搬離的,贍養人必須承諾限期改善其原居住條件,保證居住安全,盡到贍養義務,否則將依法對贍養人進行處罰。同時,鼓勵村民揭發檢舉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行為,查證屬實的給予適當表彰,並對舉報人予以保密。

三、實施法律援助助力被贍養人依法維權

《江西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九條及第九條第四款規《江西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九條及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因贍養義務人拒不履行贍養義務,不負責被贍養人生活起居,治病療傷的,由司法局法律援助機構指定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社會律師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代被贍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審理贍養案件實行減、緩、免交訴訟費,開展巡迴立案、巡迴審判,並將審理情況通過電視、網絡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四、嚴厲打擊扶貧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自2018年8月1日起,對違反一戶一宅、建新拆舊(拆違拆舊)規定的,特別是批准新建房屋入住後不拆除老舊房,以惡意串通,讓被贍養人居住危舊房為手段,侵吞國家扶貧資金、物資等行為,將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全南縣人民法院 全南縣人民檢察院

全南縣公安局 全南縣司法局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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