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一夫妻想要離婚,丈夫突然砸出大額外債,怎麼辦?

離 婚 時,

丈夫突然砸出大額外債,

怎麼辦?

麗水一夫妻想要離婚,丈夫突然砸出大額外債,怎麼辦?

俗話說寧拆一座廟,不毀一樁婚。可是現如今,離婚率逐年增高,離婚的理由五花八門,如性格感情不合、家庭暴力、家庭經濟糾紛、性生活不和諧、“第三者”插足等,令人目不暇接。離婚不僅割裂了夫妻關係,而且還會引起一系列的連鎖反應,比如該如何處理子女的撫養,如何分配共同財產,共同債務該由誰承擔等等。

今天就跟著律師,來具體瞭解一下離婚後的共同債務問題——

麗水一夫妻想要離婚,丈夫突然砸出大額外債,怎麼辦?

案情簡介:

張某(女)與徐某於2010年結婚,婚後生育一子,之後張某便一直在縉雲老家帶孩子,而徐某則在廣東打工。

2018年初,徐某提出離婚,張某不同意。5月份,徐某向縉雲縣人民法院起訴,起訴書上還要求張某承擔15萬元的共同債務。張某告訴值班律師,徐某愛賭博,打工的錢很少拿回家,結婚以來都是張某自己做手工活來維持家裡開支,15萬的債她根本就不知情,也沒能力還,她想諮詢下開庭的時候該怎麼辦?

麗水一夫妻想要離婚,丈夫突然砸出大額外債,怎麼辦?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來承擔。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認定,張某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準備:

1、詳細瞭解借款事實。對於這15萬的債務,最好是瞭解清楚債務是如何形成的?跟誰借的錢,有沒有借條,什麼時候簽訂的借條,所借款項用於什麼開支,是否有用於共同生活?綜合上面的各類因素進行認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能證明該借款是虛假訴訟,張某可以不用承擔。

2、賭債不受法律保護。賭博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賭債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所借債務用於個人賭博的,其債權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有證據證明徐某的借款用於賭博,那麼,張某可以不用承擔。

3、收集家庭日常開支的相應證據。張某可以收集自己的收入證明、徐某的銀行轉賬、匯款憑證、村民的證人證言、手機短信記錄等材料用於證明徐某的借款非夫妻日常生活所需。

一、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妥善審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第四條第二款:“有證據證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慮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1)負債期間購置大宗資產等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2)舉債用於夫妻雙方共同從事的工商業或共同投資;(3)舉債用於舉債人單方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但配偶一方分享經營收益的。”

二、哪些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妥善審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第四條第三款“有證據證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慮認定為個人債務:(1)婚姻持續短暫且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無大宗開支,負債用於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較低的;(2)債務發生於夫妻分居、離婚訴訟等婚姻關係不安寧期間,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穩定收入來源的;(3)債務用途存在指向舉債人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高度可能性;(4)債務用途與舉債人無直接關聯,而是舉債人單方自願負擔且用途與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無關的,如與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無關的擔保、債務加入等;(5)債務用途無益於家庭甚至有損於家庭安寧生活的,如用於婚外同居生活等。”

三、離婚後發現共同債務該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巳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舉個例子:蘭某(女)與黃某協議離婚時約定共同財產一套房子(價值100萬)和20萬存款全部歸蘭某所有,共同債務由黃某承擔。離婚後,第三人謝某起訴蘭某和黃某歸還借款30萬元,蘭某是否需要承擔該筆借款?

1、若該筆借款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則蘭某承擔連帶責任,需要承擔該筆借款,不能夠以離婚協議中約定共同債務由黃某承擔而抗辯不予償還借款。

2、蘭某償還30萬元共同債務後,可以以離婚協議中約定向黃某主張追償。

四、法院對“日常所需”一般如何認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妥善審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第二條:“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開支事項,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費、日用品購買、醫療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贍養、文化消費等。

以下情形,可作為各級法院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考量因素:(1)單筆舉債或對同一債權人舉債金額在2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2)舉債金額與舉債時家庭收入狀況、消費形態基本合理匹配的;(3)交易時債權人已盡謹慎注意義務,經審查舉債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債務確係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

以下情形,可作為各級法院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考量因素:(1)單筆舉債或對同一債權人舉債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2)債務發生於夫妻分居、離婚訴訟等夫妻關係不安寧期間,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負債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債未還情況下仍繼續出借款項的;(4)借貸雙方約定高額利息,與正常生活所需明顯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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