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訊:18年後主張分割財產 法院認定沒超訴訟時效

眾所周知,打官司不能超過訴訟時效,那麼繼承案件的訴訟時效如何認定呢?日前,廣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審判了一起法定繼承糾紛,認定原告在被繼承人去世後18年主張分割財產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應當獲得相應的房屋繼承權。

18年前即2000年,廣西北流人盧某去世。盧某與陸某系夫妻,陸某先於盧某去世,兩人共生育有四子一女(簡稱盧某1、盧某2、盧某3、盧某4、盧某5)。

盧某在北流市十字鋪建有100平方米的房屋一棟。因盧某的小兒子盧某5沒有房屋居住,便一直在這棟房屋居住,該房屋手續均由盧某5保管。今年年初,為了解決盧某遺產繼承權問題,盧某1、盧某2、盧某3、盧某4要求分割上述房屋,遭到盧某5的拒絕和阻撓。經盧某1等四人向有關部門查詢,才知道盧某5在2000年辦理盧某房產證換證手續時不經其它繼承人同意擅自在房產證上加上其本人姓名。盧某1等四人遂訴至法院。

被告盧某5辯稱,原告起訴的房屋,原告沒有繼承權,沒有理由進行分割。該房屋的所有權屬於被告,而且盧某死亡時間是2000年,原告起訴已超過法律規定訴訟時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房屋登記為盧某、盧某5的名字,根據法律規定,該房屋是盧某、盧某5共同共有的合法財產,被告盧某5佔有二分之一的份額,剩下的二分之一由五名子女等額繼承。關於訴訟時效的問題,根據《民法總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本案原被告雙方對盧某遺產從來沒有提出過分割主張,直到起訴前2個月原告向被告提出分割遺產的主張,因被告不同意,才導致訴訟時效發生。本案中沒有超過三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即使從被繼承人盧某於2000年死亡至今,也只有18年,沒有達到最長訴訟時效二十年。被告抗辯,本案原告起訴已超過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採納。據此,法院遂做出原告和被告擁有相應的房屋繼承權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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