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順「最牛酒駕哥」一審獲刑

长顺“最牛酒驾哥”一审获刑

2018年6月19日,由長順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長順縣夏某軍涉嫌危險駕駛案,長順縣法院以危險駕駛罪當庭判處夏某軍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案 情 回 顧

2018 年03 月24 日,夏某軍駕駛其貴JJ8159 號小型轎車由長順縣城往縣城南新區方向行駛,21 時16分許,該車行駛至縣城南新區“九五豪泰酒店”門口處時,碰撞到由許某民停於停車位的輕型普通貨車,致使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造成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發現當事人夏某軍有酒後駕駛行為,現場夏某軍拒絕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於是民警將其帶至縣人民醫院抽血送檢,經貴州警官學院司法鑑定中心檢驗鑑定夏某軍血液中檢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為449. 4mg/l00mI。

长顺“最牛酒驾哥”一审获刑

2018年04月08日下午15 時20分許,夏某軍在駕駛證扣押期間,再次駕駛汽車由長順縣交警隊紅綠燈往縣醫院方向行駛,當駛至309 省道179 公里加300 米(小地名:菸草公司門口路段)處,在超越前方行駛的一輛麵包車時,與對向由陳某勇駕駛的出租車發生碰撞,造成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對夏某軍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值為329mg/l00ml, 涉嫌危險駕駛。經檢測,夏某軍的血液中檢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為469. 31mg/100ml。

經長順縣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夏某軍構成危險駕駛罪,因其發生交通事故且負全部責任、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從重處罰,故作以上判決。

檢察官提醒: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不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而且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較大,一旦造成事故保險公司將不承擔保險責任,如果造成人員傷亡等嚴重事故後果將不堪設想。因此駕駛人應當牢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原則,切實對自己、對他人負責。

文|徐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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