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官:情理法上的「舞者」

拿不到租金要不回田地 農戶租地一波三折

楚雄市法院

执行法官:情理法上的“舞者”

案情回顧

执行法官:情理法上的“舞者”

2009年5月,農戶鞠某一家將自家承包的1.99畝田地租給被告楚雄市某合作社,簽訂《土地租賃合同》 租約五年,合作社每年支付租金1990元。2013年4月,該合作社支付租金同時要求籤訂為期10年的第二輪租賃合同,農戶不同意續簽,亦未領取最後一年租金。雙方就續簽合同的爭議一直未得到解決,直至合同期滿,合作社依舊在使用鞠某家的農田。無奈之下,2015年鞠某一家向法院起訴要求合作社支付合約期最後一年的租金,以及2014年合同期滿以來一直佔用土地的佔用費。

經庭審查明案件事實,楚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楚雄市某合作社支付給原告鞠某一家2013年-2014年度租金,並支付合約期滿直至土地騰退之日的土地佔用費。判決生效後被告提起上訴,經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执行法官:情理法上的“舞者”

轉眼到了2016年中旬,面對始終未履行判決的合作社,鞠某一家拿不到案款,要不回土地,向楚雄市法院遞交強制執行申請書。2016年10月,法院執行幹警通知雙方進行調解,被執行人楚雄市某合作社法人表示對租賃土地實際面積有異議,要求對土地進行實際勘驗。隨後執行局幹警到達租賃土地進行實地勘驗,並就退還土地問題做雙方思想工作。由於土地上已經栽種大量作物,移除會帶來更大的經濟損失,申請執行人表示諒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告在2017年10月前歸還租賃的土地,並拆除土地上搭建的大棚及噴灌設施。

2017年11月已過和解協議時間,執行幹警找到雙方核實案件執行情況。被執行人表示由於部分作物尚處幼苗時期,無法及時移出,雙方已再次協商決定:被執行人將土地佔用費支付完畢,並約定將於2018年7月底前將田地內作物移出,並將田地及搭建大棚一併交於申請人鞠某一家。

执行法官:情理法上的“舞者”

2018年6月30日,被執行人聯繫執行法官表示已將田地內作物移出。7月2日上午,在執行局幹警的現場見證下,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將佔用的土地進行移交。

大姚法院法官傾情調解化糾紛

案情回顧

执行法官:情理法上的“舞者”

大姚某村村民王某某欲在拆除的老宅基地上建蓋磚混結構房屋。2016年10月15日,白某某經人介紹到王某某家施工(白、王倆家有親戚關係),同月23日雙方簽訂《建房施工合同書》,約定由王某某提供材料,白某某負責按雙方議定圖紙施工,並對建蓋形式、施工範圍及單價、付款方式等作了約定。在施工中,王某某支付了白某某部分工程款,並向白某某僱請的工人支付部分工時費及其他費用。2017年9月房屋施工完畢,因雙方在房屋工程質量和結算方式上產生爭執,故未對工程進行結算。幾經商量未果後,白某某將王某某訴至大姚法院,要求儘快支付建房施工工時費、違約金及逾期利息。

審理中,雙方在結算面積和工程質量上爭執較大,為了查清案件事實,承辦法官決定到案件現場進行實地查看。

执行法官:情理法上的“舞者”执行法官:情理法上的“舞者”

在雙方當事人及家屬、代理人的同場下,對被告戶新建房屋進行實際丈量、現狀查看,被告房屋確實存在一些施工裝修方面的瑕疵,因房屋質量問題,調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在做調解工作中,法官瞭解到原被告雙方系親戚關係,便以此為切入點堅持做情、理、法方面的思想工作。一個多小時過去了,通過法官耐心細緻的調解,雙方爭執越來越小,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由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白某某剩餘工程款27000元,其餘請求白某某自願放棄。王某某家屬採用手機銀行轉賬和現金支付二種方式,當場把工程款付清給白某某。

执行法官:情理法上的“舞者”
执行法官:情理法上的“舞者”

執行法官不僅需要對本職工作融會貫通,還需要居中調和。有時一紙判決,或許能給當事人正義,但是如果判決得不到執行,不能解開當事人的心結,案件就不能真正了結。執行案件難就難在法官不僅需要明法,還需要析理、懂情,注重執行的社會效果。

执行法官:情理法上的“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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