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訴訟過程中證明自己人身受損?

如何在訴訟過程中證明自己人身受損?

案例回顧:2012年的冬天,李某浴室安裝的電熱水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漏電並爆炸,其妻子被當場炸傷,經住院搶救十餘天后,最終不治身亡。李某也受到輕傷,入院接受治療。其六歲的孩子永遠失去了母親。故李某起訴熱水器生產廠家,要求其就產品損害的財產及人身權益進行賠償。

人身損害部分損失的證明與計算則比較複雜,大體可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醫療費。對此,李某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進行確定。計算數額時,以實際支付的為準。因此,若李某主張醫療費損失,則應提供醫院正規的收款憑證,以及病例、診斷證明。

第二,誤工費。誤工費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應當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對此,若李某主張誤工費損失,則應提供自身收入情況的證據,以及因誤工減少實際收入的證據,如納稅憑證、薪資證明、扣工資獎金的證明,等等。

第三,護理費。護理費的計算,應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情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來確定。若李某主張護理費損失,則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家屬或僱用的護理人員對傷者進行了護理、護理人員的數量、護理的週期長短以及該家屬的收入情況或僱用護理人員所支付的費用。

第四,交通、住宿費及伙食費。這裡所指的交通及住宿費,應當與受害人治療行為直接相關,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若主張此損失,李某應當提供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的正式票據。

如何在訴訟過程中證明自己人身受損?

第五,住院伙食補助費及必要的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按照住院的時間長短予以確定。而對於營養費的計算,法律規定應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予以確定。若主張此部分損失,李某應提供住院時間的證據,以及遵照醫囑購買了相關營養品的證據。

第六,殘疾賠償金及殘疾輔助器具費。對於殘疾金的計算,應當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計算。但如果受害人的年齡在六十週歲以上,每超出一歲減少計算一年;如果受害人的年齡達到七十五週歲,則直接按照五年計算。如果受害人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法院可以按照較高的標準計算。與殘疾賠償金相對應的,還有柺杖、輪椅、助聽器等殘疾輔助器具,計算這類損失時,應當按照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進行計算。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以及賠償期限,可以參考配製這些器具的機構給出的意見進行確定。李某若主張此類損失,則應提供人身傷殘等級鑑定意見,以及需要使用殘疾輔助器具的醫囑及其他相關證據。

第七,死亡賭償金及喪葬費。當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死亡時,受害人的家屬可以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以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與殘疾賠償金類似,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照二十年計算。但受害人年齡達到六十週歲的,每超出一歲減少計算年,若達到七十五週歲,則一律按五年計算。如果受害人家屬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法院可以按照較高的標準計算。於喪葬費,法律也存在明確的規定,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若主張此損失,李某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其配偶死亡證明作為證據。

如何在訴訟過程中證明自己人身受損?

第八,被扶養人的生活費。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比如子女、養子女、年老體邁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又無他人扶養的配偶,等等。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應當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其十八週歲;被扶養人是成年人但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是,如果被扶養人年齡達到六十週歲的,每超出一歲應減少計算一年,若達到七十五週歲,則一律按五年計算。如果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法院可以按照較高的標準計算。同時,如果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只能計算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當名受害人有多名被扶養人的,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能超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若李某主張其子女的生活費,則應提供戶籍關係作為證據,證明死去的配偶與孩子有扶養關係,並就該孩子是否存在其他扶養人的情況進行舉證。

第九,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因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人格自由權等合法權益遭到不法侵害而導致其承受精神上的痛苦、折磨或心理上的消極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賠償的用於撫慰精神的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一般應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屬於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範疇。若李某作為死者家屬主張精神損害撫慰,在本案中,可以用證明喪失至親這一事實的相關證據,作為精神遭受痛苦的證據。

至此,在前述李某及家人因電熱水器受損的案例中,法院可以根據李某提供的證據來判斷被告是否應就產品侵權承擔賠償責任,並結合死者、傷者的具體情況確定就其人身損失應予賠償的明確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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