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老公离婚时,买的1000万保单我拿走了300万

我跟老公离婚时,买的1000万保单我拿走了300万

很多时候我们说保险是骗人的,而时代君说的是,我们购买的保险是一份保险合同,而保险合同是固定不变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保险合同不会骗人,骗人的是保险代理人,有的代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进行销售误导,造成了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之间的错误理解。

相信很多人对保险有着些许的反感是缘于某些保险代理人的信口开河,一些保险代理人仅凭着听的似懂非懂的几堂法商课,就断章取义、言之凿凿的跟客户说:

您买吧,保险避债避税,至于避的什么债、什么税,有何法律依据,则根本答不上来,所以,时代君今天整理这个课题,也让大家明明白白的知道,我们买的保险不一定是避税避债,因为任何事物都是片面的,这是我们高中学习的唯物论。

但凡是牵扯到离婚时保单分不分、房产分不分等财产问题分不分的问题,都跟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有关系。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条时代君整理了几点。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单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时代君提示:继承或者赠予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哦,就是说父母留下的遗产或者生前赠予的房产、股票等,没有约定为个人的情况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举例:

单亲小丽,爸爸因心梗去世,留下1亿遗产,小丽跟他先生每人5000万。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时代君提示:此解释二针对《婚姻法》的第五条做出了补充,明确了应当归共同财产的情况。那么通俗的解释下就是,凡是结婚的夫妻两人,一方在婚姻期间依法赚的钱,其中一半就是另一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时代君提示: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如果不升值,不贬值,那么完全会属于自己,在投资或者运营时产生的收益,有一半属于夫妻中的另一方,很奇怪的是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在共同财产的范畴内,为啥,因为自然增值的部分没有付出劳动力,没有付出精力,双方都没有付出,那么很清楚的说,当时的财产是没有动过的,属于个人财产。

举例:

小丽婚前有套200万的房子,结婚后用于了出租,出租的租金全部由妈妈一人打理,小丽从不过问,那么租金是属于小丽的个人财产,如果租客到期不租了,小丽通过网络发布信息从新租房,那么租金就属于小丽跟其丈夫的共同财产,因为在房屋的打理中,小丽付出了精力,并且是在婚后的时间占用了夫妻的时间,所以,明白了吗?

关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法条时代君也整理了几点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时代君提示:婚前的财产是父母直接给予子女的财产,向上面说的200万的房子,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第二条的依据是以身体做了标的,以自有的生命为代价获取的费用,跟配偶没有关系,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条中说到的遗嘱或者赠予,这里跟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中说的继承和赠予有差别,这个条种种有附加条件,条件就是只归一方所有,这里遵循说的清楚,明明白白,所以配偶拿不走。

第四条非常好玩,专用生活用品,比如手上经常带的珠宝首饰等,随着时间的推移,认定了戴在身上的珠宝为身体的一部分,那么如果分割就会造成身心上的创伤,在判定的时候属于个人财产。

那么说我耳朵有问题,每天都需要拿着挖耳勺在身边,离婚的时候分不分呢?答案是不分。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几个法条可见,在我们的婚姻中,不同的情况应该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说明,当然,如果夫妻两个感情好,不存在财产之分的话有法律约束也没用,但牵扯到财产分割的情况下,法律中弄不明白一个字都会损失几千万哦!

在保单的分割中,离婚时分割涉及的类型很多:

婚前买的保险,婚后买的保险;自己买的保险,给孩子买的保险以及父母为成年子女购买的保险;

在这给大家看个表格就能清楚了:

我跟老公离婚时,买的1000万保单我拿走了300万

这在李时代君着重的说一点:

很多父母都会以自己为投保人,孩子为被保险人给孩子购买理财险,等到上学的时候会有教育金,创业的时候有创业金,养老的时候有养老年金。但是

购买保险没有错误,错在保险代理人的不专业上。

案例一:

我跟老公离婚时,买的1000万保单我拿走了300万

各位朋友们,如果你们家的保单有这种情况,那么注意了,投保人出钱给孩子买的保险,那么根据《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投保人支付保费;

被保险人是被保护的人充当了保险标的;

受益人是最终领取保险金的人;

那么能够看出投保人才是保单真正的拥有者,在分红型理财险中所产生的分红、收益等都应当属于投保人的人,但我们往往把这部分钱视为了被保险人,或者是受益人的钱,本来购买保险的时候也是给孩子买的嘛,

情况一:保单的分红及收益都在应该领取的时候没有领取,那么投保人恰恰又因意外身故的话,这部分钱就会变成“遗产”遗留给孩子,那么孩子在继承父母的这部分遗产时如果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继承就比较困难。

情况二:父母在婚姻期间购买的这份保险后离婚了,恰恰投保人又因意外去世的话,分红以及收益就会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在《继承法》第十条中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那么分红以及收益会先分配给配偶,子女,父母,那么来分红的人就是好几个人了,如果处理不好这中间的利益,很可能家庭就折腾个你死我活,本来和睦的一家人因为保单而脸红耳赤;孩子的教育金、创业、养老都不能按照购买保险时的初衷不一致,那么这份保单是福还是祸呢?由此可见,有一位专业的代理人是多么的重要。

案例二:

我跟老公离婚时,买的1000万保单我拿走了300万

这种情况就是我们所说的鸳鸯保单,说出来高大上,也幸福满满,其实中间隐藏了祸根;

如果夫妻离婚了,丈夫作为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要分妻子一半,妻子作为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要分丈夫一半,这里是说的现金价值哦。不是保单或者保费哦。

最高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还有一个问题你会问,当初买保险的时候保费呢?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这里呢有一点,只要能说的清楚保费的来源归个人就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说不清楚就属于共同财产,但离婚时一半不会分保费,分的是现金价值

至于保单“离婚不分”的说法,碰到这样的代理人就明显是不负责任,根本没有把“保险工作”做好,还说什么给客户配置保险呢?

由此可见:保险产品的财产属性,在家庭资产配置的常见项目中,既然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那么在离婚时需要分割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在其他的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50%保单现金价值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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