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老公離婚時,買的1000萬保單我拿走了300萬

我跟老公離婚時,買的1000萬保單我拿走了300萬

很多時候我們說保險是騙人的,而時代君說的是,我們購買的保險是一份保險合同,而保險合同是固定不變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保險合同不會騙人,騙人的是保險代理人,有的代理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而進行銷售誤導,造成了投保人對保險公司之間的錯誤理解。

相信很多人對保險有著些許的反感是緣於某些保險代理人的信口開河,一些保險代理人僅憑著聽的似懂非懂的幾堂法商課,就斷章取義、言之鑿鑿的跟客戶說:

您買吧,保險避債避稅,至於避的什麼債、什麼稅,有何法律依據,則根本答不上來,所以,時代君今天整理這個課題,也讓大家明明白白的知道,我們買的保險不一定是避稅避債,因為任何事物都是片面的,這是我們高中學習的唯物論。

但凡是牽扯到離婚時保單分不分、房產分不分等財產問題分不分的問題,都跟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有關係。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法條時代君整理了幾點。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單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時代君提示:繼承或者贈予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哦,就是說父母留下的遺產或者生前贈予的房產、股票等,沒有約定為個人的情況下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舉例:

單親小麗,爸爸因心梗去世,留下1億遺產,小麗跟他先生每人5000萬。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時代君提示:此解釋二針對《婚姻法》的第五條做出了補充,明確了應當歸共同財產的情況。那麼通俗的解釋下就是,凡是結婚的夫妻兩人,一方在婚姻期間依法賺的錢,其中一半就是另一半。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時代君提示:屬於個人財產的部分如果不升值,不貶值,那麼完全會屬於自己,在投資或者運營時產生的收益,有一半屬於夫妻中的另一方,很奇怪的是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在共同財產的範疇內,為啥,因為自然增值的部分沒有付出勞動力,沒有付出精力,雙方都沒有付出,那麼很清楚的說,當時的財產是沒有動過的,屬於個人財產。

舉例:

小麗婚前有套200萬的房子,結婚後用於了出租,出租的租金全部由媽媽一人打理,小麗從不過問,那麼租金是屬於小麗的個人財產,如果租客到期不租了,小麗通過網絡發佈信息從新租房,那麼租金就屬於小麗跟其丈夫的共同財產,因為在房屋的打理中,小麗付出了精力,並且是在婚後的時間佔用了夫妻的時間,所以,明白了嗎?

關於一方個人財產的法條時代君也整理了幾點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時代君提示:婚前的財產是父母直接給予子女的財產,向上面說的200萬的房子,應當屬於個人財產。

第二條的依據是以身體做了標的,以自有的生命為代價獲取的費用,跟配偶沒有關係,屬於個人財產。

第三條中說到的遺囑或者贈予,這裡跟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中說的繼承和贈予有差別,這個條種種有附加條件,條件就是隻歸一方所有,這裡遵循說的清楚,明明白白,所以配偶拿不走。

第四條非常好玩,專用生活用品,比如手上經常帶的珠寶首飾等,隨著時間的推移,認定了戴在身上的珠寶為身體的一部分,那麼如果分割就會造成身心上的創傷,在判定的時候屬於個人財產。

那麼說我耳朵有問題,每天都需要拿著挖耳勺在身邊,離婚的時候分不分呢?答案是不分。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以上幾個法條可見,在我們的婚姻中,不同的情況應該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說明,當然,如果夫妻兩個感情好,不存在財產之分的話有法律約束也沒用,但牽扯到財產分割的情況下,法律中弄不明白一個字都會損失幾千萬哦!

在保單的分割中,離婚時分割涉及的類型很多:

婚前買的保險,婚後買的保險;自己買的保險,給孩子買的保險以及父母為成年子女購買的保險;

在這給大家看個表格就能清楚了:

我跟老公離婚時,買的1000萬保單我拿走了300萬

這在李時代君著重的說一點:

很多父母都會以自己為投保人,孩子為被保險人給孩子購買理財險,等到上學的時候會有教育金,創業的時候有創業金,養老的時候有養老年金。但是

購買保險沒有錯誤,錯在保險代理人的不專業上。

案例一:

我跟老公離婚時,買的1000萬保單我拿走了300萬

各位朋友們,如果你們家的保單有這種情況,那麼注意了,投保人出錢給孩子買的保險,那麼根據《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投保人支付保費;

被保險人是被保護的人充當了保險標的;

受益人是最終領取保險金的人;

那麼能夠看出投保人才是保單真正的擁有者,在分紅型理財險中所產生的分紅、收益等都應當屬於投保人的人,但我們往往把這部分錢視為了被保險人,或者是受益人的錢,本來購買保險的時候也是給孩子買的嘛,

情況一:保單的分紅及收益都在應該領取的時候沒有領取,那麼投保人恰恰又因意外身故的話,這部分錢就會變成“遺產”遺留給孩子,那麼孩子在繼承父母的這部分遺產時如果沒有做好充足的準備,繼承就比較困難。

情況二:父母在婚姻期間購買的這份保險後離婚了,恰恰投保人又因意外去世的話,分紅以及收益就會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繼承,在《繼承法》第十條中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那麼分紅以及收益會先分配給配偶,子女,父母,那麼來分紅的人就是好幾個人了,如果處理不好這中間的利益,很可能家庭就折騰個你死我活,本來和睦的一家人因為保單而臉紅耳赤;孩子的教育金、創業、養老都不能按照購買保險時的初衷不一致,那麼這份保單是福還是禍呢?由此可見,有一位專業的代理人是多麼的重要。

案例二:

我跟老公離婚時,買的1000萬保單我拿走了300萬

這種情況就是我們所說的鴛鴦保單,說出來高大上,也幸福滿滿,其實中間隱藏了禍根;

如果夫妻離婚了,丈夫作為投保人的保單現金價值要分妻子一半,妻子作為投保人的保單現金價值要分丈夫一半,這裡是說的現金價值哦。不是保單或者保費哦。

最高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指出: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處於保險期內,投保人不願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還有一個問題你會問,當初買保險的時候保費呢?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這裡呢有一點,只要能說的清楚保費的來源歸個人就可以認定為個人財產,如果說不清楚就屬於共同財產,但離婚時一半不會分保費,分的是現金價值

至於保單“離婚不分”的說法,碰到這樣的代理人就明顯是不負責任,根本沒有把“保險工作”做好,還說什麼給客戶配置保險呢?

由此可見:保險產品的財產屬性,在家庭資產配置的常見項目中,既然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那麼在離婚時需要分割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必須和被保險人之間有保險利益,由於夫妻離婚後身份關係的消失,使得保險利益不存在,夫妻離婚後不能再為對方投保,雙方可以到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人,把保險單轉讓給被保險的夫妻一方。轉讓後,被保險人將人壽保險的現金價值的50%支付給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雙方不需要到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權要求另外一方補給自己現金價值的50%或者在其他的財產分割中拿回相當於50%保單現金價值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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