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企業討債不成反被告上法庭,法官提醒注重留存交易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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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伙伴拖欠貨款,昔日信任一去不復返

善為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善為公司)系一家從事服裝買賣的公司,為拓寬銷售渠道,提高銷售業績,善為公司聯繫了網上店鋪評分較高、銷量可觀的北樂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樂公司”)。兩家公司一拍即合,約定由北樂公司購買善為公司服飾產品用以網上銷售,並定期向善為公司結算貨款。

雙方之間合作一直比較愉快,出於對北樂公司的信任,交易期間善為公司允許北樂公司可拖欠部分貨款,之後分期支付。但是北樂公司前幾期支付貨款正常,最後兩期貨款卻沒有按照雙方約定的還款計劃足額支付給善為公司。善為公司感覺事態不對,於是,多次通過電話、微信聯繫北樂公司支付貨款,但北樂公司卻拒接電話,一味逃避債務。在收到善為公司催討貨款的律師函後,北樂公司仍未向善為公司積極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無奈之下,善為公司將北樂公司告到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要求北樂公司支付貨款10萬元。

一波未平另一波又起,貨款搖身一變成“借款”

善為公司將北樂公司起訴至法院後,在法庭主持調解過程中,北樂公司以需要核實相關款項金額為由,通過電話向該公司財務人員核實公司賬目。萬萬沒想到的是,短短几分鐘的電話之後,事情竟然發生了180度的驚天大逆轉。

北樂公司告知法庭,公司並不拖欠善為公司貨款,據財務反映,善為公司曾經向北樂公司借款20萬餘元。善為公司當庭表示驚訝,思前想後,善為公司卻怎麼也記不起曾向北樂公司借款這回事兒。後來,善為公司才回憶出,20萬餘元應當是北樂公司曾經向自己支付的其中一筆貨款,但是由於雙方之間長期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結算、支付貨款屬於常態,並不能回憶出該筆貨款的具體支付原因。為此,善為公司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決定先核實20萬餘元款項的性質並補充證據之後再行起訴。

撤訴後一個月,善為公司還沒來得及重新提起訴訟,自己卻先收到了法院傳票,始料未及的是,北樂公司竟將自己告上了法庭,要求歸還20餘萬元借款。對於無中生有的20萬餘元借款主張,善為公司既感到莫名其妙,又深感氣憤。兩公司劍拔弩張,關係一度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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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反覆琢磨證據,慧眼辯出真相

20萬餘元究竟是貨款還是借款?一份份證據和陳述在法官腦海中不斷地回放,最終,法官依據如下事實和經驗,終於揭開了事實的真相。首先,最初的訴訟由善為公司就北樂公司拖欠貨款向法院提起,北樂公司在訴調階段一開始並沒有提出20萬餘元借款的抗辯主張, 20萬元款項的性質存在蹊蹺。

沿著上述思路,法官認真審查了善為公司提供的聊天記錄,北樂公司提供的銀行付款通知書、費用報銷單等證據,果不其然,發現在所有證據中雙方並沒有就“借款”達成合意:聊天記錄顯示北樂公司財務人員向善為公司發送包括20萬餘元金額在內的截圖,並標註為“結款”,而北樂公司財務人員發送的相關表格中也顯示20萬餘元為“應付款”。

其次,根據商業交易習慣,企業之間的借款數額通常為整數,不可能精確到個位、十位。況且,善為公司在聊天記錄中多次向北樂公司催討賬款,在北樂公司尚欠善為公司款項的情形下,善為公司提出借款請求,顯然有悖常理。

綜合善為公司在涉案前後賬戶資金充裕的事實,法院認定不存在善為公司向北樂公司借款的事實,故判決駁回北樂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在此,法官提醒,本案糾紛引發的根源一方面在於雙方契約意識過於單薄,沒有簽訂書面合作協議,固定業務結算方式。另一方面在於雙方風險意識較弱,對賬單約定不明確,留存證據少。聊天記錄儘管能作為電子證據,證明一定的案件事實,但聊天記錄容易產生歧義,在事實認定上存在困難,商業主體更應當注重書面協議、發票、對賬單、確認函等書面證據的規範與留存,並在日常交易中建立交易款項備註制度,以備查驗核對。

(以上公司名稱均系化名)

來源|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範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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