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再調城鄉低保標準 最高增60元

昨日,市委副書記、市長王喜良主持召開市政府常務會。會議決定,調整2018年城鄉低保和特困供養人員標準。其中,東川區、祿勸縣、尋甸縣城市低保標準由510元/人/月調整為570元/人/月,農村低保標準由295元/人/月調整為340元/人/月。

會議明確,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舉全市之力脫貧攻堅的決策部署,此次調整將充分發揮社會救助制度在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推進精準扶貧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實現農村低保標準穩定高於扶貧標準。

此次調整包括城市低保標準、農村低保標準和特困供養人員標準。其中,城市低保標準按照《昆明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全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25%”確定。具體為: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晉寧區、安寧市、富民縣、宜良縣、嵩明縣、石林縣、高新區、經開區、滇池度假區、陽宗海風景區由560元/人/月調整為590元/人/月;東川區、祿勸縣、尋甸縣由510元/人/月調整為570元/人/月。

農村低保標準按照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全市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5%” 確定。晉寧區、安寧市、富民縣、宜良縣、嵩明縣、石林縣、陽宗海風景區由320元/人/月調整為340元/人/月;東川區、祿勸縣、尋甸縣由295元/人/月調整為340元/人/月。

特困供養人員標準按照集中供養標準不低於城市低保標準1.3倍,分散供養標準按集中供養標準的85%進行測算:集中供養標準從720元/人/月調整為770元/人/月;分散供養標準從600元/人/月調整為660元/人/月。

調整後的城鄉低保標準和特困供養人員標準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會議還研究了其他議題。(首席記者杜託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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