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明確財政支農資金可入股經營主體

近日,省財政廳印發《甘肅省財政支農資金在“三變”改革中入股和資產量化折股試行辦法》。《辦法》明確提出,在脫貧攻堅期內,不改變財政支農資金性質的前提下,將財政支農資金和資金投入所形成的資產作為村集體股份,入股經營主體獲取收益,在村集體、貧困戶、農戶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辦法》明確,可用於入股和量化折股的財政支農資金,包括各級財政投入到農村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補貼、救濟、應急類資金除外)、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直接兌付給農戶的除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支持村集體發展資金等。納入貧困縣統籌整合範圍的涉農資金,試點期內繼續按相關規定實施。

根據《辦法》,財政支農資金入股和量化折股的主體是村集體。各縣市區應根據脫貧攻堅任務、產業發展條件等實際情況,決定村集體持有的股份分配給貧困戶和農戶所佔比重,分配時要向貧困戶傾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其投入所形成的資產入股時用於貧困村、貧困戶。財政支農資金入股的承接主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營主體。

《辦法》要求,縣級財政和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財政支農資金入股工作的指導,積極支持、幫助和指導鄉村開展入股工作,建立以縣為主體、鄉鎮負責、村級實施的工作機制。投入承接主體的入股資金(股權),由鄉鎮、駐村工作隊、村集體和農民代表組成的股權管理小組進行監督管理,也可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辦法》還對財政支農資金入股和量化折股程序、收益分配、股權收回、股金退出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提出了防範財政支農資金入股風險的具體措施,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入股、項目安排以及股金退出中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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