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有一位勞動者一口氣將自己的用人單位告上了法庭。
為什麼會鬧到法庭上這麼嚴重?該勞動者表示:單位欺人太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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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該員工面試進入公司後,跟一般公司一樣,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
可到了試用期結束後,公司擅自又加了幾個月試用期。
“他們覺得我不合適,又找不到其他人,就這樣加我試用期。”
該勞動者表示希望得到賠償。
最後拿到賠償了嗎?拿到了。
因為一點:用人單位是單方擅自延長試用期,雙方其實並未協商一致就這樣更改了合同條款。
根據法律,用人單位向該勞動者支付了相應的賠償。
任何用人單位的“小聰明”都是會被員工牢牢記在心裡的,雖然我為你付出了勞動力,但是你不仁,也別怪我無義。在合同的約束下,雙方平等合作,用人單位切勿不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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