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論文被騙的女博士,該「全身而退」嗎?


湖北某高校博士生張晨(化名)在網上找“中介”在“C刊”(某大核心期刊)發表論文的願望破滅了,還被淘寶賣家騙去了5.2萬元積蓄。日前,安徽省蕪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的民警聯繫上張晨,告訴她騙子已經在安徽被抓獲(7月10日《中國青年報》)。

報道稱,“去年10月,博士三年級的張晨在淘寶上找了一家可以代寫並代發論文的店鋪……”目前,博士生學制多是三年,這樣算下來,現在的她可能已經畢業了。

說實話,對於要不要寫這一話題,我有過猶豫:一則,她畢竟被騙去5萬多元,在刑事案件中是被害人——對被害人“說三道四”,顯得冷酷,不夠人性化;二則,她是女性,人們印象中的弱勢,“幹嘛和一個女子過不去”,是很可能面對的詰問。

左思右想,還是決定寫。有些時候,因為考慮的因素太多,當事人的身份、可能的影響等等,我們反而會忽略其中最重要、最該關注的東西,那就是事件本身的是非。如果這篇評論對她造成不利影響,我很遺憾,但要怪的話,也只能怪她咎由自取。

事實上,對於“損失”的5萬多元,她並沒有想要回來,因而沒有選擇報警,“她擔心這個事情傳開會影響到自己畢業”。可見,對於自己做的事兒見不得陽光,她心裡明鏡似的。

我們來看看她做了什麼。“對方很熱情,回覆也很快,並許諾安排在2018年3月的核心期刊刊登,但代寫代發一篇要2.6萬元”“去年12月,在第1篇論文還沒有‘落實’的情況下,張晨還想再發1篇,就再次聯繫該賣家,又‘送出’2.6萬元”,花5萬多元,讓人代寫代發兩篇論文,這是她做的。

時下,多數高校對於博士生在讀期間刊發論文有要求,達不到不能畢業。這些要求難說完全合理。如果她找人發論文是畢業壓力下的“被逼無奈”,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事實並非如此,“我在博士二年級已經在‘C刊’發過兩篇了,考慮到多發幾篇可能對找工作有好處,就想到了在網上找中介代發”。

多發幾篇論文,以期在就業競爭中有些優勢,這想法也沒什麼不對,但她選擇了錯誤的實現路徑。想發論文,好啊,多讀書、勤思考、多寫作;寫出來,自己投發不了,讓導師推薦下,甚至花錢找中介“推薦”下,雖說也不正當,文章畢竟是自己的,而她卻選擇了一種最“省勁兒”的方法:讓中介“代寫代發”,只出錢,一個字也不寫。

這些年,對於學術不端的危害,社會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如何治理,也有了更多共識。我們不時從媒體上看到有人因為抄襲而被取消學位、開除學籍的報道。抄襲,多數時候除了他人的部分,多少也有些自己的成果。與之相比,“一個字也不寫”的“代寫代發”,就更加過分。以這種方式發論文,因為論文多而在就業競爭中勝出,如此“不正當競爭”會將學術和人才競爭引向歧途。在刑事案件中,她是被害人,而在學術和就業平臺,她卻是一個“害人者”——那些老實實實做學問的,靠真才實學找工作的,都可能被其用論文“碾壓”而成為“受害者”。

在讀學生中,像她這麼做的,多嗎?失手的多,還是得逞的多?這些問題,不調查難有發言權,但有一點可以肯定,那就是,對學術圈的人來說,“代寫代發”是嚴重的學術不端行為,雖因遇到騙子而“未遂”,後果不像“既遂”一樣嚴重,所受處罰可以輕緩一些,但如果最終結果是她“毫髮無損”,那麼,無論對她還是他人,都無異於一種鼓勵。

讓其承擔不利後果的難點在於,如果她不主動向校方坦白,辦案機關也“好心”為其“隱私”保密,校方不大可能知道其不端行為。這裡,我不想探討辦案機關怎麼做是對的,只想對她說:如果這次能“全身而退”,希望這是她人生中最後一次“代寫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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