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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拆遷,
你最先想到啥?
一夜暴富?
然後,辭職創業,
出任CEO,當上總經理,
從此走上人生顛峰?
但如果房子被強拆了,
錢卻沒到手。咋辦?
起訴政府?能勝訴嗎?
別焦慮!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報道了
濟南一起因強拆
引發的“民告官”案
政府敗!訴!了!
究竟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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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27日,居民孫某從他人手裡購買了一處位於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的房屋,並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2010年7月7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作出批覆,決定收回上述房屋所在的國有土地,用於西部新城建設工程。
2013年5月28日,在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孫某的房屋被強制拆除。在房屋被拆除前,濟南市政府下設的濟南西區指揮部曾對房屋進行了測量並協調過補償事宜,但未達成一致意見。為此,孫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濟南市政府實施的房屋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庭審中,濟南市政府否認參與實施拆除了涉案房屋,而孫某提供的證據也不能證明濟南市政府直接參與拆除其房屋。在這種情況下,濟南市中院認為,濟南市政府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最終,濟南市政府又不能證明是他人拆除的涉案房屋。
由此,濟南市中院認定濟南市政府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並據此判決確認濟南市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濟南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高院二審以相同的理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這簡直就是炎炎夏日中的一絲清涼!
原來,遭遇強拆
通過法律途徑,
我們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那麼,問題來了
最終讓政府敗訴的“舉證不能”
到底是個啥?
原來在江西、福建等多地的
強拆案件中都曾出現過
行政機關因“舉證不能”而敗訴的案例
為了保證解讀的權威性、準確性,
我們特意採訪了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教授
張效羽老師:
焦點一
要理解“舉證不能”,
得先搞懂“舉證責任倒置”,
對此,張老師是這樣說滴↓↓↓
一般情況下,大家最常接觸的案件就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後者就是所謂的“民告官”。二者的主要區別之一就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同。在民事訴訟領域,一般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但在行政訴訟領域,則一般按照“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焦點二
聯繫到具體案件,
理解“舉證不能”,
且聽張老師娓娓道來↓↓↓
作為被告的濟南市政府在該案中不是要簡單地證明自己的行政行為合法。由於其下設的濟南西區指揮部曾對涉案房屋進行了測量並與居民孫某協調過補償事宜,但其又不承認參與了拆強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濟南市政府要證明自己不是參與強拆的一方,就必須自己拿出證據予以證明。因為,孫某一方已經拿出證據證明房子是被指揮部強拆的,濟南市政府如果想證明這個指揮部與它沒關係,就得自己舉證,如果不能拿出證據證明雙方沒有關係,就屬於
舉證不能,那麼法院在法律上就推定雙方有關係,它也因此敗訴。焦點三
“白手套”套路搞強拆,
“舉證不能”讓你原形畢露,
張老師對此這樣說↓↓↓
濟南市政府下設的拆遷指揮部在這起案件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以往,很多地方政府在搞拆遷時總會設置“白手套”的套路,組織一些拆遷指揮部、拆遷小組等機構,如發生強拆、暴力拆遷等事件,政府也因此有了逃避責任的藉口。
如果居民的房子被強拆,一旦雙方對簿公堂,只要居民能初步證明那些拆遷指揮部、拆遷小組…和政府有關係,政府就得舉證證明自己和這些機構沒關係,如果不能證明,法院就會推定二者有關係。這樣的話,政府就得承擔賠償責任。
焦點四
房子被強拆,
損失多少不能胡亂說,
張老師給你提個醒↓↓↓
在此類案件中,拆遷行為的合法,要由政府來證明,但拆遷行為違法導致的具體損失要由原告方來舉證證明。
怎麼樣?看完張老師的一番解讀
大家對“舉證不能”這個概念
是不是已經有了全面深刻的理解?
學好法律知識,隨時隨地
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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