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辣」法律人,還是儘量用「法言法語」吧

「微辣」法律人,还是尽量用“法言法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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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還是儘量用“法言法語”吧

「微辣」法律人,还是尽量用“法言法语”吧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民事、行政案件稱“被告”,刑事案件是“被告人”,這種法律常識,教授不大可能不懂。我留這麼句言,想法也簡單,不過是打個招呼,和“你好”一樣的效果。沒想到對方反應比較激烈,先回復“看來你中刑法教授的毒不淺”(他是行政法教授),後又稱“我常跟刑法教授一起辦案,他們一口一個‘被告’”。

事後想,發生“衝突”的責任在我,在人家的朋友圈留那樣的言,有點“砸場子”的意思,有機會,我會為此向他道歉。不過,到時候,我可能還是會問問,他所說的“中毒不淺”指的是什麼?也想告訴他,刑法教授“一口一個‘被告’”,不是任何人說錯的理由,尤其是一名法學教授。

這讓我想起二十多年前的一件事。1996年,“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寫進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這之後不久,一位名人在刊物上撰文提出,這樣的規定是“管”司法機關的,判決之前只能稱嫌疑人,而不是罪犯,但普通人不受其約束,“有人行竊被當場抓到,我會說他是‘小偷’,而不是‘嫌疑人’”。

對當年那位非法律人的名人來說,無論過去、現在還是將來,不用“嫌疑人”,只說“罪犯”,是他的自由。每名公民都說法言法語固然好,但做不到(不光現在,將來也難),也不能這麼要求。但對有些人或機構,要求會高一些。比如媒體,案件沒起訴、沒判決,報道就只能用“嫌疑人”,寫成“被告人”“罪犯”就是錯的。再比如,對法律人,雖沒強制規定,他們一定要說法言法語,但能自覺做到更好,也值得提倡,一是因為法言法語本身就是法律人的語言體系,二是他們怎麼說,對公眾會有潛移默化的影響。

有人會問:“他們說不說法言法語,公眾認不認法言法語,很重要嗎?”每個人判斷不一樣,我覺得比較重要。很多時候,看似是表述問題,背後往往蘊含法治思維。還拿“嫌疑人”“罪犯”舉例,你骨子裡認為他就是“罪犯”,逮住就可能上去揍幾下,打的人多了,就可能致傷致死,這種事兒現實中不少;你認為他是“嫌疑人”,就會是另外一種處理方式。法律思維、行為習慣的養成,是一個緩慢過程,影響因素也很多,我並不想誇大法言法語在其中的作用,但法律用語規範、準確之於法治建設的價值,一定是正面的。

不分場合張口法言,閉嘴法語,也會招人煩,就像相聲裡在飯桌上不停賣弄醫學知識讓人倒胃口的醫生一樣。我擔心的是,一些人特別是法律人在這件事上採取“無所謂”的態度,甚至以“百姓語言”為榮而走向另一個極端。

但願是我小題大做,也杞人憂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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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丨麥子

圖片來自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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