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小產權房如何處理? —以楊某訴江某離婚糾紛案件爲例

離婚訴訟中小產權房如何處理? —以楊某訴江某離婚糾紛案件為例

【案情簡介】

楊某、江某於2011年X月X日登記結婚。婚後,於2012年8月29日生育一子楊小某。雙方由於婚前缺乏瞭解,結婚半年後即因家庭瑣事不斷爭吵。為此,自2012年1月起至今,雙方一直分房居住,並從未有過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雙方對孩子撫養以及其他財產等基本能達成一致意見,但主要分歧在於婚後購買的一套小產房,系村委自建房,楊某從村委購買,僅有合同,無房產證。

【律師策略】

本案焦點在於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共同財產中“小產權房”如何處理?

而縱觀我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三)(以下簡稱解釋一、二、三)中,對普通房產離婚分割的規定較為明確,但對於小產權房的分割問題卻沒有詳細規定。僅有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適當作為參考。

此外,《深圳中院關於審理婚姻案件指導意見》(2014年5月21日修訂)第三十三條規定“離婚時當事人請求對沒有取得產權證的農村自建房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房的使用權作出處理,判決享有使用權的一方應當補償對方使用期間該房相近地段一半面積房屋的租金損失;當事人請求對違法建築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處理,但當事人請求分割違法建築拆除後的殘值部分除外。”

由此,在司法實踐中,對該類房產的處理也不盡一致,且即便對於使用權做出處理,對於價值的認定也存在諸多障礙。

但是不得不承認,小產權房包括違法建築在實踐中卻又有著一定的使用價值,為了更好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對於此類案件,我們往往從法律、政策、情感、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等多個角度為當事人分析,併力促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或調解。

【工作成果摘錄】

從法律角度分析,由於實踐中該類房產的買賣是無效的,因此,對於房產是否能得到分割存在一定風險。

從房產角度分析,該類房產由於相關手續並不完善,交易行為不被法律認可,不僅存在諸多隱患(如可能存在的房屋質量安全問題、消防隱患等),且存在一定的被拆除的風險,因此市場價值也難以認定。無論分割給一方,實際上也給一方增加了義務和責任,且都難以確定合理的補償給另一方。

從情感因素來講,雙方畢竟共同有一個小孩,不如把房產留給孩子,由撫養照顧孩子的一方使用管理房產,將來如果能取得產權證,則孩子獲益,相信這也符合夫妻雙方的意願。

【案件結果】

在法庭的主持下,在律師的協助下,楊某、江某終於達成調解,確認:

……

楊某於X年X月X日與某某簽訂的《房屋使用權轉讓合同》所受讓的某某房屋使用權,雙方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於X年X月X日共同贈與婚生子楊小某。

……

【典型意義】

由於歷史原因,城市裡存在大量此類房產。在離婚案件中對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小產房、違法建築如何處理,是司法實踐中的痛點、難點。相關立法還不是很完善,法院的處理也不盡相同,但由於該類問題短時間無法解決,因此,作為代理律師儘量幫助當事人從法律、情感等因素進行分析,力促調解以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律師點評】

法律能解決一部分問題,但解決不了所有的問題。而對於小產房、違法建築,往往也曾消耗了夫妻共同的收入。因此,倘若完全不予處理,任由強勢的一方佔有,也不符合現代文明社會的法治精神。因此,對於此類房產除了需要完善立法外,司法機關、律師更多地應當對當事人進行引導,力促調解、和解。

【粵家律師團隊】

劉亞娟律師,現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深圳市律師協會民事法律委員會委員以及規章制度委員會委員,深圳婚姻家事法律服務志願團律師、深圳婦聯律師志願團成員。曾為深圳市律師協會女律師工作委員會委員,深圳市第九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深圳晚報情感熱線嘉賓點評律師;搜房網"關注購房者"律師顧問團律師;大粵房產網嘉賓點評律師;新華房產網律師團成員、咚咖房學院特邀講師。

劉律師先後從事警察、律師之職,2007年進入律師行業,2009年開始獨立執業至今,成功辦理、調解家事案件數百起,性格特點:感性兼具理性,內心強大、淡定從容,專業知識紮實,實踐經驗豐富,善於從細節入手。

2016年12月,劉律師創建粵家律師服務團,主要服務領域為:婚姻家事的調解與訴訟、房產類、繼承糾紛類訴訟、財富管理與傳承。

(本團隊常年接受各團體,企事業單位邀約,提供家事法律知識宣講活動,預約熱線:13924665713,聯繫人:趙律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