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小产权房如何处理? —以杨某诉江某离婚纠纷案件为例

离婚诉讼中小产权房如何处理? —以杨某诉江某离婚纠纷案件为例

【案情简介】

杨某、江某于2011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8月29日生育一子杨小某。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半年后即因家庭琐事不断争吵。为此,自2012年1月起至今,双方一直分房居住,并从未有过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双方对孩子抚养以及其他财产等基本能达成一致意见,但主要分歧在于婚后购买的一套小产房,系村委自建房,杨某从村委购买,仅有合同,无房产证。

【律师策略】

本案焦点在于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小产权房”如何处理?

而纵观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以下简称解释一、二、三)中,对普通房产离婚分割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对于小产权房的分割问题却没有详细规定。仅有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适当作为参考。

此外,《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指导意见》(2014年5月21日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当事人请求对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农村自建房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房的使用权作出处理,判决享有使用权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使用期间该房相近地段一半面积房屋的租金损失;当事人请求对违法建筑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处理,但当事人请求分割违法建筑拆除后的残值部分除外。”

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房产的处理也不尽一致,且即便对于使用权做出处理,对于价值的认定也存在诸多障碍。

但是不得不承认,小产权房包括违法建筑在实践中却又有着一定的使用价值,为了更好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往往从法律、政策、情感、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等多个角度为当事人分析,并力促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

【工作成果摘录】

从法律角度分析,由于实践中该类房产的买卖是无效的,因此,对于房产是否能得到分割存在一定风险。

从房产角度分析,该类房产由于相关手续并不完善,交易行为不被法律认可,不仅存在诸多隐患(如可能存在的房屋质量安全问题、消防隐患等),且存在一定的被拆除的风险,因此市场价值也难以认定。无论分割给一方,实际上也给一方增加了义务和责任,且都难以确定合理的补偿给另一方。

从情感因素来讲,双方毕竟共同有一个小孩,不如把房产留给孩子,由抚养照顾孩子的一方使用管理房产,将来如果能取得产权证,则孩子获益,相信这也符合夫妻双方的意愿。

【案件结果】

在法庭的主持下,在律师的协助下,杨某、江某终于达成调解,确认:

……

杨某于X年X月X日与某某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所受让的某某房屋使用权,双方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于X年X月X日共同赠与婚生子杨小某。

……

【典型意义】

由于历史原因,城市里存在大量此类房产。在离婚案件中对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小产房、违法建筑如何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痛点、难点。相关立法还不是很完善,法院的处理也不尽相同,但由于该类问题短时间无法解决,因此,作为代理律师尽量帮助当事人从法律、情感等因素进行分析,力促调解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律师点评】

法律能解决一部分问题,但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而对于小产房、违法建筑,往往也曾消耗了夫妻共同的收入。因此,倘若完全不予处理,任由强势的一方占有,也不符合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精神。因此,对于此类房产除了需要完善立法外,司法机关、律师更多地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力促调解、和解。

【粤家律师团队】

刘亚娟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以及规章制度委员会委员,深圳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志愿团律师、深圳妇联律师志愿团成员。曾为深圳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深圳晚报情感热线嘉宾点评律师;搜房网"关注购房者"律师顾问团律师;大粤房产网嘉宾点评律师;新华房产网律师团成员、咚咖房学院特邀讲师。

刘律师先后从事警察、律师之职,2007年进入律师行业,2009年开始独立执业至今,成功办理、调解家事案件数百起,性格特点:感性兼具理性,内心强大、淡定从容,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善于从细节入手。

2016年12月,刘律师创建粤家律师服务团,主要服务领域为:婚姻家事的调解与诉讼、房产类、继承纠纷类诉讼、财富管理与传承。

(本团队常年接受各团体,企事业单位邀约,提供家事法律知识宣讲活动,预约热线:13924665713,联系人: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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